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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40亿欧盟并购案引发“禁执令”

来源:网络 编辑:小彩 更新:2026-08-26

2026819日,中国司法部发布2026年第8号公告,宣布欧盟在对京东的调查中采取的某些调查措施构成不当域外管辖,并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或协助实施这些措施。

这是《条例》自202647日施行以来第二次正式适用,也是首次针对并购交易场景的反制。

第一次适用是515日同方威视案的第5号公告,两次均指向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框架下的跨境调查做法。

一、40亿欧元收购引发的“跨境取证”争议

20257月,京东宣布对Ceconomy AG所有流通股进行自愿公开收购。

Ceconomy股权价值有22亿欧元,另有18亿欧元的净债务,因此,京东实际上在用40亿欧元押注于其未来的国际化拓展。

此次交易的核心是纯粹的资产互补:京东能够提供一流的物流技术、资本和供应链自动化,在国内电商平台激烈竞争的环境中急需国际扩张;而Ceconomy则在欧洲大陆拥有庞大的实体网络、品牌信任和客户联系,却缺乏足够的数字化升级资金和经验。

在汲取了2024年收购英国Currys的失败教训后,京东在此次交易协议中安排了更友好的架构,以及有足够说服力的员工承诺,包括防止强制裁员和门店关闭,这一安排战略性地缓解了欧洲外资审查中的政治摩擦。

然而京东进入的不是一个统一的市场,而是十一个市场,这场交易必须经过四个国家和欧盟层面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

在德国和意大利已经批准该交易的前提下,欧盟层面仍选择以FSR调查强势介入。

基于FSR的执法逻辑,如果中国公司想在欧洲进行重大收购,必须披露过去三年内从政府获得的所有财务贡献

京东在回应中强调,此次收购将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和普通业务产生的现金融资,并没有国家补贴。

然而FSR外国补贴的定义非常宽泛,不仅包括直接的政府资助,而且来自中国国有银行的贷款、地方税收优惠,甚至从国有企业购买电力等,都可能被视为补贴。

这意味着,许多中国企业完全正常的商业活动都会自动被可疑地看待。

关键是,这不仅适用于欧洲子公司,也适用于包括中国总部及其所有全球关联公司。

因此这里的关键在于,FSR执法索取的信息和文件,包含了大量需要中国境内银行、政府部门、供应商或其他公司协助的信息——这正是我国政府认定其构成“不当域外管辖”的症结所在。

对京东来说,FSR调查将使其陷入面临无休止的文件请求漩涡当中,这其中不仅涉及到数据泄露和商业机密的风险、高管邮件的审查,还可能实质性地影响并购进度——失去关键的节点或窗口期,往往会让并购目标失去原有的商业价值。

而对于中国政府来说,不仅更像一个针对中国体制而设计的“贸易和投资壁垒”,而且因其向中国境内的中国金融机构索取大量无关信息,实际上将欧盟管辖权直接扩展到中国境内。

在同方威视案中,中国政府已经表明,中国的数据主权不能被简单绕过;而在京东并购案中禁执令,表明针对“向中国境内银行跨境索取信息”这一越界动作,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种可重复的执法模式。

二、京东案的特殊性——电商零售行业的趋势

FSR 对华执法的整体坐标中审视,也呈现出以下前所未有的特殊性:

1、京东案是一场“交易级生死战”

与同方威视相比,京东面对的状况更加困难。

同方案,欧盟根据FSR依职权主动发起的调查,聚焦在欧盟公共采购项目中的投标情况及资金来源,即便最终被认定违反FSR,同方威视面临的主要是罚款或限制参与欧盟公共采购——它完全可以“弃标避险”,此前的保加利亚列车案、罗马尼亚光伏案中企均以此策略退出。

但在京东案中,京东面对的不是“投标”而是“并购”,这也是FSR生效以来首次对中资并购交易启动深入调查。

中方发出“禁执令”后,欧盟不可能接受中国的声明可以限制欧盟法律的适用。

这意味着欧盟对京东做出“不配合”的判断,并根据FSR16条基于现有事实作出对京东不利的事实推定——轻则要求京东接受重大补救措施,重则直接禁止交易。

京东在锁定了Ceconomy85.2%股权、交易金额22亿欧元且已获得德国和意大利批准的既定交易结构中,不太可能像其他中企那样选择放弃,否则将意味着前期全部投入沉没、欧洲零售扩张夭折。

更深远的是,此案结果将直接决定京东是否能够获得在欧盟的“准入通行证”,其影响范围绝不仅仅是这一笔交易。

2FSR向电商领域的扩张执法

FSR 实施两年多来的执法历史看,被深入调查的中企所属行业要么属于资本密集型(需要大量融资)、要么属于战略新兴产业(享受政府产业政策支持),欧盟在FSR执法中预设了一个推理链条:中国优势产业大概率是因为获得政府补贴,这些企业进入欧盟市场即构成扭曲。

而电商零售在这个推理链条里,匹配性似乎很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2512月,欧委会依据FSR已经对PDD旗下爱尔兰子公司WhaleCoTemu)进行了突击检查,这是欧盟FSR依职权调查层面电商领域的第一案。

京东案FSR并购审查层面的电商第一案。

Temu案一起看,表明欧盟FSR执法正式从基建、制造向电商、平台的全面扩张,其执法边界从“产业补贴审查”扩展为“全方位的市场准入控制”。

FSR外国财政贡献概念宽泛到可以覆盖任何行业,而且欧盟似乎有意将“平台企业的常规经营优势”定性为“补贴扭曲”。

对于京东而言,“禁执令”既是盾牌,也是枷锁:盾牌在于可依据国内法拒绝至少部分涉及中国的信息请求,并敦促欧委会缩小请求范围;枷锁在于——欧委会仍可依据FSR 16 条基于“现有事实”作出不利推定,京东因而陷入更明确的法律冲突:向欧盟提供信息可能违反中国禁令,拒绝提供则可能使委员会认定京东未合作并产生不利推论。

这种“双重违法”,正是京东案较同方威视案更棘手、也更具制度标本意义所在。

三、银行——禁执令的承受者之一

中国引用《条例》反对FSR调查的最核心的部分,是欧盟未经中国同意却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强制调查活动——向中国境内的第三方、银行及其他机构直接索取广泛的、甚至与调查无关的大量中国境内信息。

因此京东案把中资银行推到了法律冲突的最前线。

银行不是被调查方,却是被FSR13条强制要求提供信息的第三人,这一身份使得银行成为禁执令最直接的承受者,也迫使其不得不对合规体系进行升级。

如果说京东的合规困境是“信息分类”,那么银行的困境则是合规范式切换。

2023-2024年,上汽、吉利、比亚迪等车企应对欧盟反补贴调查时,银行信息(信贷额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通过企业答卷“间接”地流向欧委会。

银行的角色是“被动的信息源”——企业来要数据,银行配合提供,不直接面对欧委会的压力。

京东案之后,中资银行的合规体系或许需要进行实质性升级:

2信息出境的“双轨审批”机制:任何来自欧委会(及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的信息请求,必须同步进入欧盟法、中国法两条路径的审核——在欧盟法一侧,该信息是否属于FSR执法、不配合将处罚什么结果等;在中国侧,除了传统数据出境的合规审核,还须审核是否落入《条例》的禁执令范围。

审查结果在银行合规委员会层面汇流,形成提供、限定范围提供、申请豁免后提供、不提供等四类处理建议。

作者:张颖

《互联网法律评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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