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处罚(集资诈骗罪该怎么处罚)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4-09-28 点击数:
简介:集资诈骗的定罪标准是 集资诈骗的定罪标准如下: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

【千问解读】

集资诈骗的定罪标准是

集资诈骗的定罪标准如下: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

4、主观要件。

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集资诈骗的量刑标准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非法集资一般判多少年

犯非法集资审判一般判几年,具体情况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集资类罪立案标准如下: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最为典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二者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定应当予以追诉。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等。

中国古时候有食品安全法吗?如果食品不合格会有怎么样的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牵动着每个家庭的神经。

那么,应该如何保证食品安全呢?在我国古代的历史中是否有可以借鉴之处呢? 悠悠的历史长河里,古人们早就想到保证食品安全的方法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古人都是怎么做的吧。

一、篇 大唐盛世之中,酒楼林立,商业兴隆,您看那牧童的手指随意一指,就是一片旷古未有的繁华璀璨。

这令人沉醉的灯火阑珊之中,藏着的正是大唐对于食品安全的严格把控。

人早已有了他们自己的食品安全法——《唐律疏议》。

据记载,按照唐代的法律,如果食品发生了变质,经营者就必须立刻销毁食品,否则就会受到杖打九十的处罚。

唐代的保鲜条件远远不如现在,食物也不像现在这么丰富。

因此总会有些经营者心疼成本,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出售劣质食品。

针对这一现象,唐律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由于经营变质食品导致他人生病的,就罚流放一年,如果导致他人死亡的,就会被判处绞刑。

唐代政府重拳治理食品安全的决心是坚定的,因为古代医疗水平落后,一旦食品安全把控不严很容易发展成疫情,这样的后果对于古人来说非常严重。

因此古人们也时刻把保证食品安全放在心上。

唐代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可以通过当时的法律条文来体现,除了对售卖劣质食品的经营者严加惩处外,唐代人还将食物中毒细分成故意和无意两种,再制定相对应的律条分别管理,这些细节无一不说明唐代人对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

不过,虽然唐代人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却还是有黑心的商家铤而走险坑害顾客,就曾经不幸成为了受害者。

有一次,柳宗元身体不适去看医生,医生跟柳宗元说:“你这只是一点小病,买点茯苓来吃就会好的。

”于是柳宗元非常听话的买了茯苓来每天按时吃,谁知道他的病不但没好,反而更严重了。

医生很奇怪,自己的方子没问题啊。

柳宗元也很奇怪,强烈的探索心驱使着他去寻找问题的真相,结果几经波折之下,竟然让柳宗元发现原来是药店用老芋头冒充茯苓卖给他了。

柳宗元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卖假药的商人落在柳宗元手里也算倒了霉,不仅被判了一年流放,还被柳宗元写到《辩茯神文并序》一文中,千秋万世背着诚信的污点。

二、篇 历史的风云瞬息万变,转眼间,汴梁取代了长安的繁华。

《清明上河图》中空前繁荣的宋代向我们走来。

宋代作为承袭唐律的朝代,它对于食品安全的把控在唐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除了如唐代对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外,宋代还想出了许多保证食品安全的新方法。

据《武林旧事》记载,宋代为了应对繁荣的商业市场以及众多的酒肆店铺,专门成立了各行各业的行会。

官府要求所有的相关人员都必须加入行会,并且登记造册,否则就不许从事相关的行业。

这有些像现代的从业资格制度,不过宋代的行会还承担了一部分行政工作。

比如各种商品的好坏首先要由各个行会审核把关,行会的领袖有权根据商品的好坏制定售价。

行会的定价权可不是那么好拿的,如果商品出现问题,那么行会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促使行会从专业的角度先行确保售卖的商品安全无忧。

等到行会筛选过的商品流入市场后,政府就开始监督食品安全了,宋代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在唐代的基础上更为严格。

据《宋刑统》记载,宋代经营者哪怕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腐败食品卖给了他人,也会被杖打九十,除非这个经营者立刻将腐败食品销毁并且不产生严重后果。

不仅如此,宋代人还十分重视餐厨卫生。

宋朝政府规定,售卖食物的人必须把食物放在干净的器皿中出售,餐厨垃圾也不能直接往河里倒以免污染水源,这些措施都极大的保障了人们的食品安全。

同时,宋代茶叶贸易发达,常有不法商人试图将茶叶以次充好谋取暴利,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宋朝政府出台了“开汤审评”的检查法: 有专门的官员现场泡茶,然后通过检验茶汤的颜色以及是否有杂质来判断茶叶的好坏,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人,立刻严惩不贷。

三、其他篇 其实,我国古代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早在《礼记》中就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的记载,意思是没成熟的果子不能售卖,以免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无独有偶,也曾规定过:“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

当燔弗燔,及吏主者,与盗同法”意思是有问题的肉类要立刻销毁,不然售卖者连同管理食品安全的主官都要受罚。

到了清代,食品安全的重视也一如既往,曾有酒楼掌柜在卫生检查时,被发现将食品堆放在厕所旁,结果就因为食品安全隐患受到了打四十下手心的处罚。

民以食为天。

正是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因此历朝历代的官府无一不是将其当作生命线守护。

或许我们日常生活中小小的一副碗筷,一碟小菜,就浓缩了几千年的历史。

随机文章唐朝时,太子地位为何经常不保?博士称北京出现两条真龙,从锁龙井冲出掀翻郊区厂房大天使米迦勒是谁,最早与撒旦对抗的英雄(性别恐不男不女)卡灵顿事件,再次发生卡灵顿事件/造成灾难性混乱赤道和本初子午线交点在哪里,位于几内亚湾/不属于任何国家迷案在线 mazx.cn本站内容大多收集于互联网,内容仅供娱乐,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本站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苏东坡是怎么逃过乌台诗案的处罚的

最近很多人都在说这个苏东坡还是非常厉害的啊,当时乌台诗案很严重的,话说都要株连九族的,但是苏东坡最后成功化解了问题了,那么最后都是怎么化解的呢?这个问题也比较有意思了,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的分析看看。

很多人只知道,被贬黄州是苏东坡人生的一个巨大转折点,却不知道比被贬黄州更可怕的是,他曾经面临死亡的威胁。

相对于被处死,所谓的“贬为黄州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并无权签署公文”,这些又算得了什么呢?1、乌台诗案个人觉得,“乌台诗案”,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文字狱了。

这个乌台,就是御史台。

御史台中有柏树,乌鸦栖居其上,故称御史台为“乌台”,亦称“柏台”。

“乌台诗案”由此得名。

御史台是古代的监察部门,对官员进行弹劾,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吧。

其实,“乌台诗案”的直接起因不是苏东坡写的诗,而是他到任湖州知府后给皇帝写的谢恩奏章。

本来,这种谢恩奏章只是例行公事,就说自己过往业绩一般,但是皇恩浩荡,感谢组织信任,又给小臣换了这么好的职位,将来自己一定要鞠躬尽瘁,永远忠于皇帝等等。

只是,苏东坡不是写这类文章的人,即使文中有部分内容是这样,他的文章总要说些真正的事情的,“伏念臣性资顽鄙……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

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其中,“新进”就先让人皱眉头。

这里面的新进,不同于现在的意思,当时北宋为王安石变法新政引起的党争里,在王安石口中是指突然升迁的无能后辈,所以有固定的代表含义。

我们一般人以为,苏东坡给皇帝写的奏章,骂了一些人就骂了,怎么样?皇帝还能看那么仔细,给挑出来?这皇帝也是小肚鸡肠,闲得慌。

是的,我记得我们之前上课,老师讲到“乌台诗案”,苏东坡因为写的奏章开始吃亏,我们都是这样想的。

其实,我们想错了。

苏东坡写的奏章,实际上是要上报纸的。

在中国古代,朝廷的公报是固定按期出版的,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报纸了。

苏东坡的文章,谁不抢着看?这次的谢恩表,就使那些“新进”成了读者的笑柄。

苏东坡过往的生活态度,一直都是嫉恶如仇,碰到不好的人与事,“如蝇在食,吐之乃已”,之前九十九次一直没事,这次吐到一百次的时候,就被那些小人抓住了。

杀与不杀,是个难题。

但是,抓起来,关进御史台监狱,是最起码的待遇!2、死亡威胁古代全能科学家、《梦溪笔谈》的作者沈括,这家伙还是苏东坡的旧友,他说:苏轼许多诗词都是泄愤之作,意在讥讽朝政。

熙宁六年(1073年),沈括受命巡察两浙农田水利,当时苏东坡在杭州任通判。

两人在杭州畅叙旧情,沈括顺带搞了苏东坡近期的很多新作,带回开封。

回京后,沈括认真研读苏东坡的作品,并用附笺把自己认为的有诽谤朝廷嫌疑的诗句做了详细的注解。

《湖州谢上表》爆料后,沈括赶紧地,把这些做过注解的诗词送给监察御史舒亶。

舒亶则是个坚定的倒苏派,他花了将近四个月的时间,潜心钻研,最终筛选出诽谤朝廷嫌疑最大的几首,公之于众。

比如,《山村五绝》中“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明显是在讽刺青苗法;“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是在讥讽新法改革科举制度;“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是公开和朝廷大力推广的农田水利法唱反调。

“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

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盐碱地)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讥谤为主。

最有分量的是“恨到九泉无曲处,世间唯有蛰龙知”,苏东坡,你是有多恨当今圣上,非要到九泉之下去寻找真龙,当今圣上可没死呢!在古代,诅咒皇帝,这是要掉脑袋的吧。

古代,说到御史,是不是眼前浮现出一批耿直的人,向皇帝直言进谏,比如魏征、包青天、海瑞、左光斗等等。

可是,北宋那时的御史台,有自己的特殊性,已经因为之前反对王安石变法被清洗过,换上了李定、舒亶等小人。

那些当政的小人把苏东坡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一定要除了而后快,更要借这个机会把反对派一网打尽的。

舒亶奏请连同司马光、范镇、张方平和苏东坡另外5个朋友,一律处死。

甚至副相王珪在御史的逼促下,还想着在皇帝面前给苏东坡加上谋反之罪。

要知道在古代,这样的罪名,一给定上,只有死路一条,只是理由太过于牵强,竟然说苏东坡在一首关于柏树的诗里说龙在九泉,好在皇帝不信他这么牵强附会的控告。

3、逃过一劫乌台诗案的最终处罚,苏东坡被贬黄州,降职,充当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无权签署公文。

这个相对于御史台要求的处死、流放等,简直不是事。

“乌台诗案”由于案情重大,最终判决是皇帝亲自决定的。

当时的宋神宗,在御史台的强大压力下,也还是轻判了苏东坡,原因有几个,说来让大家判断判断。

第一个说法是宋仁宗的皇后,她一向支持苏东坡。

这时候身染重病,她对当时的神宗皇帝说,“我记得苏东坡兄弟二人中进士时,先帝很高兴,说他那天为子孙物色到两位宰相之才。

现在我听说苏东坡因为写诗在受审,其实都是小人针对他。

小人没法子在他的政绩上找毛病,就想由几句诗入罪。

这样控告他不也太无谓了吗?我是不中用了,你可别冤枉好人,老天爷是不容的。

”,又说大赦天下为她祈福的话,不用赦免那些凶恶之徒,把苏东坡赦免就行了。

这些话实际上等于遗言。

第二个说法是,定罪时候,宰相吴充直言:“陛下以尧舜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犹能容祢衡,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已罢相退居金陵的王安石上书说:“安有圣世而杀才士乎?”据说,王安石的上书起了很大作用。

第三个说法,审问完毕之后,有一天晚上,一话不说,有人走进苏东坡的监室,往地上丢个小箱子做枕头,躺在地上就睡了。

苏东坡以为他是个囚徒,不管他,自己也躺下睡了。

四更时分,苏东坡觉得有人推他的头。

那个人向他说:“恭喜!恭喜!”我问他什么意思。

他说:"安心睡,别发愁。

”说完带着小箱子又神秘地走了。

这个事情,实际上是皇帝暗中派宫中一个太监到监狱去观察苏东坡。

那个人到了苏东坡的屋子之后,苏东坡就睡着了,而且鼻息如雷。

他 回去报给皇帝说苏东坡睡得很沉,很安静。

这样,皇帝就判定苏东坡是问心无愧的。

还有,苏东坡在狱中以为自己要被处死,给弟弟子由写了两首诀别诗,其中一首,《狱中寄子由》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

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

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

与君今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

如果解析这首诗的话,措辞方面极为悲惨,手足之情愿世世为手足。

也足够呈于御前,因为诗中表示以前皇恩浩荡,自己无法感激图报,实在惭愧,这次的事情别无他怨,都是自己的过错。

而这首给子由的诀别诗,最终传到皇帝手中,神宗皇帝看了后十分感动。

苏东坡也坚信自己写的这首诗会传到宋神宗手中!这也是虽然御史施予强大压力,苏东坡却最终判得很轻的缘故。

4、乌台诗案,里面都是哪些诗?很多人都会好奇,“乌台诗案”,里面都是苏东坡的哪些诗文惹了事情?林语堂先生写的《苏东坡传》中说:“幸亏诗人陆游曾编有一本历史,其中包括所有审问苏东坡的亲笔文件。

现在我们还有一本书叫《乌台诗案》。

既然林语堂先生写的时候提及这本书,按道理是还有存于世的,只是,我在某当,以及广州图书馆搜索此书,都没有找到,在深圳图书馆搜索,感觉有,叫做《乌台诗案研究》,但只限馆内阅读,应该是非常稀缺的。

《乌台诗案》包括四件弹劾本章、审问记录全部,苏东坡的口供、证物,和最后的判词。

北宋在苏东坡逝世25年后,于靖康元年(1126)灭亡时,朝廷官员都向杭州逃难,尽量携带珍贵的文件。

金人攻入北宋京城后,特别索取苏东坡和司马光的作品、书画。

因为苏东坡活着的时候,他的诗文其实也已经驰名域外了。

反正,这批资料是逃过金人的魔爪,到了扬州,一个名叫张全真的政府官员看到这一份手稿,从朝廷档案里抽出来。

后来,张全真死后,一位姓张的宰相,受张全真的后人请求为先人作一篇墓志铭。

这位宰相要以那份手稿为代价。

那家后人只答应交出一半,另一半作为传家之宝。

陆游的日记记载说,他看见全部手稿都是苏东坡手写的,还有改正之处,都由苏东坡签名,再盖上御史台的官印。

我们不敢确言今日流传下来的这本书是完全根据陆游所见的那本手稿,不过内容却记载了朝廷公报的细节,包括苏东坡对自己那些诗句的解释。

”看过《乌台诗案》的话,就可以全部找到当时的肇事诗文吧,重点是还有苏东坡对自己诗句的解释。

毕竟,苏东坡从湖州任上被押送到京城,他的家人惊慌中,认为都是他写诗惹的祸,焚烧他的手稿,烧了三分之二,这真是世界文学史上最大的遗憾了。

很多人只知道,被贬黄州是苏东坡人生的一个巨大转折点,却不知道比被贬黄州更可怕的是,他曾经面临死亡的威胁。

相对于被处死,所谓的“贬为黄州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并无权签署公文”,这些又算得了什么呢?1、乌台诗案个人觉得,“乌台诗案”,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文字狱了。

这个乌台,就是御史台。

御史台中有柏树,乌鸦栖居其上,故称御史台为“乌台”,亦称“柏台”。

“乌台诗案”由此得名。

御史台是古代的监察部门,对官员进行弹劾,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吧。

其实,“乌台诗案”的直接起因不是苏东坡写的诗,而是他到任湖州知府后给皇帝写的谢恩奏章。

本来,这种谢恩奏章只是例行公事,就说自己过往业绩一般,但是皇恩浩荡,感谢组织信任,又给小臣换了这么好的职位,将来自己一定要鞠躬尽瘁,永远忠于皇帝等等。

只是,苏东坡不是写这类文章的人,即使文中有部分内容是这样,他的文章总要说些真正的事情的,“伏念臣性资顽鄙……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

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其中,“新进”就先让人皱眉头。

这里面的新进,不同于现在的意思,当时北宋为王安石变法新政引起的党争里,在王安石口中是指突然升迁的无能后辈,所以有固定的代表含义。

我们一般人以为,苏东坡给皇帝写的奏章,骂了一些人就骂了,怎么样?皇帝还能看那么仔细,给挑出来?这皇帝也是小肚鸡肠,闲得慌。

是的,我记得我们之前上课,老师讲到“乌台诗案”,苏东坡因为写的奏章开始吃亏,我们都是这样想的。

其实,我们想错了。

苏东坡写的奏章,实际上是要上报纸的。

在中国古代,朝廷的公报是固定按期出版的,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报纸了。

苏东坡的文章,谁不抢着看?这次的谢恩表,就使那些“新进”成了读者的笑柄。

苏东坡过往的生活态度,一直都是嫉恶如仇,碰到不好的人与事,“如蝇在食,吐之乃已”,之前九十九次一直没事,这次吐到一百次的时候,就被那些小人抓住了。

杀与不杀,是个难题。

但是,抓起来,关进御史台监狱,是最起码的待遇!2、死亡威胁古代全能科学家、《梦溪笔谈》的作者沈括,这家伙还是苏东坡的旧友,他说:苏轼许多诗词都是泄愤之作,意在讥讽朝政。

熙宁六年(1073年),沈括受命巡察两浙农田水利,当时苏东坡在杭州任通判。

两人在杭州畅叙旧情,沈括顺带搞了苏东坡近期的很多新作,带回开封。

回京后,沈括认真研读苏东坡的作品,并用附笺把自己认为的有诽谤朝廷嫌疑的诗句做了详细的注解。

《湖州谢上表》爆料后,沈括赶紧地,把这些做过注解的诗词送给监察御史舒亶。

舒亶则是个坚定的倒苏派,他花了将近四个月的时间,潜心钻研,最终筛选出诽谤朝廷嫌疑最大的几首,公之于众。

比如,《山村五绝》中“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明显是在讽刺青苗法;“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是在讥讽新法改革科举制度;“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是公开和朝廷大力推广的农田水利法唱反调。

“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

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盐碱地)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讥谤为主。

最有分量的是“恨到九泉无曲处,世间唯有蛰龙知”,苏东坡,你是有多恨当今圣上,非要到九泉之下去寻找真龙,当今圣上可没死呢!在古代,诅咒皇帝,这是要掉脑袋的吧。

古代,说到御史,是不是眼前浮现出一批耿直的人,向皇帝直言进谏,比如魏征、包青天、海瑞、左光斗等等。

可是,北宋那时的御史台,有自己的特殊性,已经因为之前反对王安石变法被清洗过,换上了李定、舒亶等小人。

那些当政的小人把苏东坡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一定要除了而后快,更要借这个机会把反对派一网打尽的。

舒亶奏请连同司马光、范镇、张方平和苏东坡另外5个朋友,一律处死。

甚至副相王珪在御史的逼促下,还想着在皇帝面前给苏东坡加上谋反之罪。

要知道在古代,这样的罪名,一给定上,只有死路一条,只是理由太过于牵强,竟然说苏东坡在一首关于柏树的诗里说龙在九泉,好在皇帝不信他这么牵强附会的控告。

3、逃过一劫乌台诗案的最终处罚,苏东坡被贬黄州,降职,充当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无权签署公文。

这个相对于御史台要求的处死、流放等,简直不是事。

“乌台诗案”由于案情重大,最终判决是皇帝亲自决定的。

当时的宋神宗,在御史台的强大压力下,也还是轻判了苏东坡,原因有几个,说来让大家判断判断。

第一个说法是宋仁宗的皇后,她一向支持苏东坡。

这时候身染重病,她对当时的神宗皇帝说,“我记得苏东坡兄弟二人中进士时,先帝很高兴,说他那天为子孙物色到两位宰相之才。

现在我听说苏东坡因为写诗在受审,其实都是小人针对他。

小人没法子在他的政绩上找毛病,就想由几句诗入罪。

这样控告他不也太无谓了吗?我是不中用了,你可别冤枉好人,老天爷是不容的。

”,又说大赦天下为她祈福的话,不用赦免那些凶恶之徒,把苏东坡赦免就行了。

这些话实际上等于遗言。

第二个说法是,定罪时候,宰相吴充直言:“陛下以尧舜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犹能容祢衡,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已罢相退居金陵的王安石上书说:“安有圣世而杀才士乎?”据说,王安石的上书起了很大作用。

第三个说法,审问完毕之后,有一天晚上,一话不说,有人走进苏东坡的监室,往地上丢个小箱子做枕头,躺在地上就睡了。

苏东坡以为他是个囚徒,不管他,自己也躺下睡了。

四更时分,苏东坡觉得有人推他的头。

那个人向他说:“恭喜!恭喜!”我问他什么意思。

他说:"安心睡,别发愁。

”说完带着小箱子又神秘地走了。

这个事情,实际上是皇帝暗中派宫中一个太监到监狱去观察苏东坡。

那个人到了苏东坡的屋子之后,苏东坡就睡着了,而且鼻息如雷。

他 回去报给皇帝说苏东坡睡得很沉,很安静。

这样,皇帝就判定苏东坡是问心无愧的。

还有,苏东坡在狱中以为自己要被处死,给弟弟子由写了两首诀别诗,其中一首,《狱中寄子由》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

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

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

与君今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

如果解析这首诗的话,措辞方面极为悲惨,手足之情愿世世为手足。

也足够呈于御前,因为诗中表示以前皇恩浩荡,自己无法感激图报,实在惭愧,这次的事情别无他怨,都是自己的过错。

而这首给子由的诀别诗,最终传到皇帝手中,神宗皇帝看了后十分感动。

苏东坡也坚信自己写的这首诗会传到宋神宗手中!这也是虽然御史施予强大压力,苏东坡却最终判得很轻的缘故。

4、乌台诗案,里面都是哪些诗?很多人都会好奇,“乌台诗案”,里面都是苏东坡的哪些诗文惹了事情?林语堂先生写的《苏东坡传》中说:“幸亏诗人陆游曾编有一本历史,其中包括所有审问苏东坡的亲笔文件。

现在我们还有一本书叫《乌台诗案》。

既然林语堂先生写的时候提及这本书,按道理是还有存于世的,只是,我在某当,以及广州图书馆搜索此书,都没有找到,在深圳图书馆搜索,感觉有,叫做《乌台诗案研究》,但只限馆内阅读,应该是非常稀缺的。

《乌台诗案》包括四件弹劾本章、审问记录全部,苏东坡的口供、证物,和最后的判词。

北宋在苏东坡逝世25年后,于靖康元年(1126)灭亡时,朝廷官员都向杭州逃难,尽量携带珍贵的文件。

金人攻入北宋京城后,特别索取苏东坡和司马光的作品、书画。

因为苏东坡活着的时候,他的诗文其实也已经驰名域外了。

反正,这批资料是逃过金人的魔爪,到了扬州,一个名叫张全真的政府官员看到这一份手稿,从朝廷档案里抽出来。

后来,张全真死后,一位姓张的宰相,受张全真的后人请求为先人作一篇墓志铭。

这位宰相要以那份手稿为代价。

那家后人只答应交出一半,另一半作为传家之宝。

陆游的日记记载说,他看见全部手稿都是苏东坡手写的,还有改正之处,都由苏东坡签名,再盖上御史台的官印。

我们不敢确言今日流传下来的这本书是完全根据陆游所见的那本手稿,不过内容却记载了朝廷公报的细节,包括苏东坡对自己那些诗句的解释。

”看过《乌台诗案》的话,就可以全部找到当时的肇事诗文吧,重点是还有苏东坡对自己诗句的解释。

毕竟,苏东坡从湖州任上被押送到京城,他的家人惊慌中,认为都是他写诗惹的祸,焚烧他的手稿,烧了三分之二,这真是世界文学史上最大的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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