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思:取保候审撤销的情形有哪些(撤销取保候审的情形)

【千问解读】
取保候审变更撤销的情况有: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嫌疑人 违反 取保候审期间 应遵循的义务的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当追责和不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强制措施 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一条 第三、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取保候审取消的条件法律分析:取保候审的解除是指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取消取保候审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解除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形往往是已经查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应当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因此予以解除。
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为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因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吋,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为监督公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期限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由原决定机关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在收到原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撤销的情形具体有几种取保候审撤销的情形具体有几种有下列情形的,可撤销取保候审:发现不应当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的;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当的;以及其他应撤销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清末为什么撤销广东巡抚,而保留两广总督?
经过几复几废,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一月,由两广总督兼管广东巡抚事。
最早提出要废除广东巡抚的,是时任广东巡抚的郭嵩焘。
郭嵩焘的理由是:两广总督和广东巡抚同驻广州城,权力界限太混乱,影响办事效率。
全国共有四例总督与巡抚同驻一城,还有湖广总督与湖北巡抚同驻武昌(武汉)、闽浙总督与福州巡抚同驻福州,云贵总督与云南巡抚同驻昆明。
郭嵩焘认为督抚同驻一城,就如同两个县令共管一个县,岂有不乱之理?郭嵩焘上疏是在五年,也就是1866年,此时的他已当了四年的广东巡抚。
郭嵩焘为什么会要求撤销广东巡抚?因为他和时任两广总督的瑞麟严重不对付,龃龉不断。
瑞麟对郭嵩焘颐气指使,学贯中西的郭嵩焘自然不服。
朝廷让查明实情后,对瑞麟和郭嵩焘臭骂一顿。
郭嵩焘一怒之下,辞职回了长沙老家办学去了。
但接替郭嵩焘任巡抚的蒋益澧又和总督瑞麟斗来斗去,弄得广州城乌烟瘴气。
朝廷没办法,又把二人各打五十大板。
同城督抚斗气,这让朝廷更进一步认识到,督抚同城太麻烦。
但是,当时朝廷刚平定,两广形势还太稳定,暂时不具备撤销广东巡抚的条件。
又过了24年,光绪十六年,1890年,外交家薛福成再上折请撤广东巡抚折。
薛福成的理由和郭嵩焘差不多,认为同城不应该同时存在总督和巡抚。
二人虽然互相监视,可保朝廷直接控制,但互相争老大,弊端太多。
由于广东巡抚在级别上要低于两广总督,所以郭嵩焘和薛福成都认为应该省巡抚而留总督。
有清一代,上述四个总督与同城的巡抚关系向来比较麻烦。
同城督抚互相绊马腿的事多到数不过来,这确实成了朝廷重点考虑的大问题。
在变法后的1898年,下了懿旨,询问大臣:撤掉广东巡抚(同时还有湖北巡抚、云南巡抚),是否会对各省造成不利影响,你们赶紧商量。
礼亲王世铎等人则认为巡抚不可撤,说总督管军事,巡抚管民政,各不相干。
互有矛盾完全是督抚两个人之间的问题,并非督抚同城所致。
另外,粤、鄂、滇三省地形、人情复杂,总督管不过来,由巡抚管理比较合适。
慈禧采纳了世铎的意见,放弃了撤销三省巡抚的计划。
世铎为什么反对撤销三省巡抚?很简单,撤了这些人的官,他们怎么发财?反对变法的多是守旧派,他们自然不想丢掉铁饭碗。
而慈禧是守旧派的总头子,当然要站在守旧派官僚一边。
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廷已入膏肓,必须改变才有活路,慈禧也要做点表面文章。
慈禧同意了撤销云南巡抚和湖北巡抚,但广东巡抚暂时保留。
何之?因为广东“盗贼”遍地,而两广总督岑春煊在广西有事回不来。
所以,先留广东巡抚张人骏,暂代总督,在广东“剿匪”。
撤销广东巡抚,也有一层派系上的原因。
三点:一、有时两广总督是淮军系,而广东巡抚则是湘军系,两派明争暗斗。
二、有时两广总督是满臣,广东巡抚则是汉臣,双方又是台面上下一番乱斗。
三、清末朝廷对地方上的控制力越来越弱,朝廷撤销几省巡抚,就是要试探自己的远程控制力还有多少。
一年后的六月,张人骏调到山西任巡抚,广东巡抚就空缺了下来。
撤销广东巡抚本就是定好的事情,只不过当时有情况,暂时保留而已。
张人骏离任广东巡抚,就没必要再任新巡抚了。
但从岑春煊的态度看,他似乎不是特别赞成撤销巡抚。
没有了巡抚,岑春煊就要军事(总督)、民政(巡抚)一肩挑了,连喘息的空都没有,太累了。
不但是岑制军累了,他所效忠的大清也累了。
几年后的1912年,累倒的大清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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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太后为什么要撤销广东巡抚而保留两广总督?具体真相是什么
经过几复几废,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一月,由两广总督兼管广东巡抚事。
最早提出要废除广东巡抚的,是时任广东巡抚的郭嵩焘。
郭嵩焘的理由是:两广总督和广东巡抚同驻广州城,权力界限太混乱,影响办事效率。
全国共有四例总督与巡抚同驻一城,还有湖广总督与湖北巡抚同驻武昌(武汉)、闽浙总督与福州巡抚同驻福州,云贵总督与云南巡抚同驻昆明。
郭嵩焘认为督抚同驻一城,就如同两个县令共管一个县,岂有不乱之理?郭嵩焘上疏是在五年,也就是1866年,此时的他已当了四年的广东巡抚。
郭嵩焘为什么会要求撤销广东巡抚?因为他和时任两广总督的瑞麟严重不对付,龃龉不断。
瑞麟对郭嵩焘颐气指使,学贯中西的郭嵩焘自然不服。
朝廷让查明实情后,对瑞麟和郭嵩焘臭骂一顿。
郭嵩焘一怒之下,辞职回了长沙老家办学去了。
但接替郭嵩焘任巡抚的蒋益澧又和总督瑞麟斗来斗去,弄得广州城乌烟瘴气。
朝廷没办法,又把二人各打五十大板。
同城督抚斗气,这让朝廷更进一步认识到,督抚同城太麻烦。
但是,当时朝廷刚平定,两广形势还太稳定,暂时不具备撤销广东巡抚的条件。
又过了24年,光绪十六年,1890年,外交家薛福成再上折请撤广东巡抚折。
薛福成的理由和郭嵩焘差不多,认为同城不应该同时存在总督和巡抚。
二人虽然互相监视,可保朝廷直接控制,但互相争老大,弊端太多。
由于广东巡抚在级别上要低于两广总督,所以郭嵩焘和薛福成都认为应该省巡抚而留总督。
有清一代,上述四个总督与同城的巡抚关系向来比较麻烦。
同城督抚互相绊马腿的事多到数不过来,这确实成了朝廷重点考虑的大问题。
在变法后的1898年,下了懿旨,询问大臣:撤掉广东巡抚(同时还有湖北巡抚、云南巡抚),是否会对各省造成不利影响,你们赶紧商量。
礼亲王世铎等人则认为巡抚不可撤,说总督管军事,巡抚管民政,各不相干。
互有矛盾完全是督抚两个人之间的问题,并非督抚同城所致。
另外,粤、鄂、滇三省地形、人情复杂,总督管不过来,由巡抚管理比较合适。
慈禧采纳了世铎的意见,放弃了撤销三省巡抚的计划。
世铎为什么反对撤销三省巡抚?很简单,撤了这些人的官,他们怎么发财?反对变法的多是守旧派,他们自然不想丢掉铁饭碗。
而慈禧是守旧派的总头子,当然要站在守旧派官僚一边。
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廷已入膏肓,必须改变才有活路,慈禧也要做点表面文章。
慈禧同意了撤销云南巡抚和湖北巡抚,但广东巡抚暂时保留。
何之?因为广东“盗贼”遍地,而两广总督岑春煊在广西有事回不来。
所以,先留广东巡抚张人骏,暂代总督,在广东“剿匪”。
撤销广东巡抚,也有一层派系上的原因。
三点:一、有时两广总督是淮军系,而广东巡抚则是湘军系,两派明争暗斗。
二、有时两广总督是满臣,广东巡抚则是汉臣,双方又是台面上下一番乱斗。
三、清末朝廷对地方上的控制力越来越弱,朝廷撤销几省巡抚,就是要试探自己的远程控制力还有多少。
一年后的六月,张人骏调到山西任巡抚,广东巡抚就空缺了下来。
撤销广东巡抚本就是定好的事情,只不过当时有情况,暂时保留而已。
张人骏离任广东巡抚,就没必要再任新巡抚了。
但从岑春煊的态度看,他似乎不是特别赞成撤销巡抚。
没有了巡抚,岑春煊就要军事(总督)、民政(巡抚)一肩挑了,连喘息的空都没有,太累了。
不但是岑制军累了,他所效忠的大清也累了。
几年后的1912年,累倒的大清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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