瞻望: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这个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法的法理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千问解读】
刑法第234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基本含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这个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法的法理来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我,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整理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要件。
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犯故意伤害罪的时候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表现形态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 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简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
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
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上述内容就是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法律解答,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即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只要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这四个构成要件便会构成故伤害罪,受到刑事的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面是 故意伤害罪 的条件: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 刑法 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的 犯罪构成 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 犯罪未遂 问题。
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 故意伤害 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 法规 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而且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因此,在实务中,要综合各个具体情形来进行判定其行为是否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行刑人员依法执行法院的 判决书 ,对被告人执行枪毙,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
如 正当防卫 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众所周知,在刑事实务中,故意伤害分为三种, 轻微伤 、轻伤、重伤。
而只有轻伤和重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如将人打致耳穿孔,并导致听力受损。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是否构成轻伤或者重伤,要由相应的 司法鉴定 机构或者部门,依据相关的标准来进行鉴定,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要求重新鉴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2023法律主观:
故意伤害罪 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犯罪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 致一人重伤 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 黑社会性质 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68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国古时候有食品安全法吗?如果食品不合格会有怎么样的处罚
那么,应该如何保证食品安全呢?在我国古代的历史中是否有可以借鉴之处呢? 悠悠的历史长河里,古人们早就想到保证食品安全的方法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古人都是怎么做的吧。
一、篇 大唐盛世之中,酒楼林立,商业兴隆,您看那牧童的手指随意一指,就是一片旷古未有的繁华璀璨。
这令人沉醉的灯火阑珊之中,藏着的正是大唐对于食品安全的严格把控。
人早已有了他们自己的食品安全法——《唐律疏议》。
据记载,按照唐代的法律,如果食品发生了变质,经营者就必须立刻销毁食品,否则就会受到杖打九十的处罚。
唐代的保鲜条件远远不如现在,食物也不像现在这么丰富。
因此总会有些经营者心疼成本,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出售劣质食品。
针对这一现象,唐律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由于经营变质食品导致他人生病的,就罚流放一年,如果导致他人死亡的,就会被判处绞刑。
唐代政府重拳治理食品安全的决心是坚定的,因为古代医疗水平落后,一旦食品安全把控不严很容易发展成疫情,这样的后果对于古人来说非常严重。
因此古人们也时刻把保证食品安全放在心上。
唐代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可以通过当时的法律条文来体现,除了对售卖劣质食品的经营者严加惩处外,唐代人还将食物中毒细分成故意和无意两种,再制定相对应的律条分别管理,这些细节无一不说明唐代人对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
不过,虽然唐代人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却还是有黑心的商家铤而走险坑害顾客,就曾经不幸成为了受害者。
有一次,柳宗元身体不适去看医生,医生跟柳宗元说:“你这只是一点小病,买点茯苓来吃就会好的。
”于是柳宗元非常听话的买了茯苓来每天按时吃,谁知道他的病不但没好,反而更严重了。
医生很奇怪,自己的方子没问题啊。
柳宗元也很奇怪,强烈的探索心驱使着他去寻找问题的真相,结果几经波折之下,竟然让柳宗元发现原来是药店用老芋头冒充茯苓卖给他了。
柳宗元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卖假药的商人落在柳宗元手里也算倒了霉,不仅被判了一年流放,还被柳宗元写到《辩茯神文并序》一文中,千秋万世背着诚信的污点。
二、篇 历史的风云瞬息万变,转眼间,汴梁取代了长安的繁华。
《清明上河图》中空前繁荣的宋代向我们走来。
宋代作为承袭唐律的朝代,它对于食品安全的把控在唐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除了如唐代对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外,宋代还想出了许多保证食品安全的新方法。
据《武林旧事》记载,宋代为了应对繁荣的商业市场以及众多的酒肆店铺,专门成立了各行各业的行会。
官府要求所有的相关人员都必须加入行会,并且登记造册,否则就不许从事相关的行业。
这有些像现代的从业资格制度,不过宋代的行会还承担了一部分行政工作。
比如各种商品的好坏首先要由各个行会审核把关,行会的领袖有权根据商品的好坏制定售价。
行会的定价权可不是那么好拿的,如果商品出现问题,那么行会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促使行会从专业的角度先行确保售卖的商品安全无忧。
等到行会筛选过的商品流入市场后,政府就开始监督食品安全了,宋代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在唐代的基础上更为严格。
据《宋刑统》记载,宋代经营者哪怕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腐败食品卖给了他人,也会被杖打九十,除非这个经营者立刻将腐败食品销毁并且不产生严重后果。
不仅如此,宋代人还十分重视餐厨卫生。
宋朝政府规定,售卖食物的人必须把食物放在干净的器皿中出售,餐厨垃圾也不能直接往河里倒以免污染水源,这些措施都极大的保障了人们的食品安全。
同时,宋代茶叶贸易发达,常有不法商人试图将茶叶以次充好谋取暴利,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宋朝政府出台了“开汤审评”的检查法: 有专门的官员现场泡茶,然后通过检验茶汤的颜色以及是否有杂质来判断茶叶的好坏,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人,立刻严惩不贷。
三、其他篇 其实,我国古代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早在《礼记》中就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的记载,意思是没成熟的果子不能售卖,以免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无独有偶,也曾规定过:“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
当燔弗燔,及吏主者,与盗同法”意思是有问题的肉类要立刻销毁,不然售卖者连同管理食品安全的主官都要受罚。
到了清代,食品安全的重视也一如既往,曾有酒楼掌柜在卫生检查时,被发现将食品堆放在厕所旁,结果就因为食品安全隐患受到了打四十下手心的处罚。
民以食为天。
正是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因此历朝历代的官府无一不是将其当作生命线守护。
或许我们日常生活中小小的一副碗筷,一碟小菜,就浓缩了几千年的历史。
随机文章唐朝时,太子地位为何经常不保?博士称北京出现两条真龙,从锁龙井冲出掀翻郊区厂房大天使米迦勒是谁,最早与撒旦对抗的英雄(性别恐不男不女)卡灵顿事件,再次发生卡灵顿事件/造成灾难性混乱赤道和本初子午线交点在哪里,位于几内亚湾/不属于任何国家迷案在线 mazx.cn本站内容大多收集于互联网,内容仅供娱乐,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果本站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苏东坡是怎么逃过乌台诗案的处罚的
很多人只知道,被贬黄州是苏东坡人生的一个巨大转折点,却不知道比被贬黄州更可怕的是,他曾经面临死亡的威胁。
相对于被处死,所谓的“贬为黄州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并无权签署公文”,这些又算得了什么呢?1、乌台诗案个人觉得,“乌台诗案”,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文字狱了。
这个乌台,就是御史台。
御史台中有柏树,乌鸦栖居其上,故称御史台为“乌台”,亦称“柏台”。
“乌台诗案”由此得名。
御史台是古代的监察部门,对官员进行弹劾,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吧。
其实,“乌台诗案”的直接起因不是苏东坡写的诗,而是他到任湖州知府后给皇帝写的谢恩奏章。
本来,这种谢恩奏章只是例行公事,就说自己过往业绩一般,但是皇恩浩荡,感谢组织信任,又给小臣换了这么好的职位,将来自己一定要鞠躬尽瘁,永远忠于皇帝等等。
只是,苏东坡不是写这类文章的人,即使文中有部分内容是这样,他的文章总要说些真正的事情的,“伏念臣性资顽鄙……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
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其中,“新进”就先让人皱眉头。
这里面的新进,不同于现在的意思,当时北宋为王安石变法新政引起的党争里,在王安石口中是指突然升迁的无能后辈,所以有固定的代表含义。
我们一般人以为,苏东坡给皇帝写的奏章,骂了一些人就骂了,怎么样?皇帝还能看那么仔细,给挑出来?这皇帝也是小肚鸡肠,闲得慌。
是的,我记得我们之前上课,老师讲到“乌台诗案”,苏东坡因为写的奏章开始吃亏,我们都是这样想的。
其实,我们想错了。
苏东坡写的奏章,实际上是要上报纸的。
在中国古代,朝廷的公报是固定按期出版的,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报纸了。
苏东坡的文章,谁不抢着看?这次的谢恩表,就使那些“新进”成了读者的笑柄。
苏东坡过往的生活态度,一直都是嫉恶如仇,碰到不好的人与事,“如蝇在食,吐之乃已”,之前九十九次一直没事,这次吐到一百次的时候,就被那些小人抓住了。
杀与不杀,是个难题。
但是,抓起来,关进御史台监狱,是最起码的待遇!2、死亡威胁古代全能科学家、《梦溪笔谈》的作者沈括,这家伙还是苏东坡的旧友,他说:苏轼许多诗词都是泄愤之作,意在讥讽朝政。
熙宁六年(1073年),沈括受命巡察两浙农田水利,当时苏东坡在杭州任通判。
两人在杭州畅叙旧情,沈括顺带搞了苏东坡近期的很多新作,带回开封。
回京后,沈括认真研读苏东坡的作品,并用附笺把自己认为的有诽谤朝廷嫌疑的诗句做了详细的注解。
《湖州谢上表》爆料后,沈括赶紧地,把这些做过注解的诗词送给监察御史舒亶。
舒亶则是个坚定的倒苏派,他花了将近四个月的时间,潜心钻研,最终筛选出诽谤朝廷嫌疑最大的几首,公之于众。
比如,《山村五绝》中“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明显是在讽刺青苗法;“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是在讥讽新法改革科举制度;“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是公开和朝廷大力推广的农田水利法唱反调。
“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
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盐碱地)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讥谤为主。
最有分量的是“恨到九泉无曲处,世间唯有蛰龙知”,苏东坡,你是有多恨当今圣上,非要到九泉之下去寻找真龙,当今圣上可没死呢!在古代,诅咒皇帝,这是要掉脑袋的吧。
古代,说到御史,是不是眼前浮现出一批耿直的人,向皇帝直言进谏,比如魏征、包青天、海瑞、左光斗等等。
可是,北宋那时的御史台,有自己的特殊性,已经因为之前反对王安石变法被清洗过,换上了李定、舒亶等小人。
那些当政的小人把苏东坡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一定要除了而后快,更要借这个机会把反对派一网打尽的。
舒亶奏请连同司马光、范镇、张方平和苏东坡另外5个朋友,一律处死。
甚至副相王珪在御史的逼促下,还想着在皇帝面前给苏东坡加上谋反之罪。
要知道在古代,这样的罪名,一给定上,只有死路一条,只是理由太过于牵强,竟然说苏东坡在一首关于柏树的诗里说龙在九泉,好在皇帝不信他这么牵强附会的控告。
3、逃过一劫乌台诗案的最终处罚,苏东坡被贬黄州,降职,充当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无权签署公文。
这个相对于御史台要求的处死、流放等,简直不是事。
“乌台诗案”由于案情重大,最终判决是皇帝亲自决定的。
当时的宋神宗,在御史台的强大压力下,也还是轻判了苏东坡,原因有几个,说来让大家判断判断。
第一个说法是宋仁宗的皇后,她一向支持苏东坡。
这时候身染重病,她对当时的神宗皇帝说,“我记得苏东坡兄弟二人中进士时,先帝很高兴,说他那天为子孙物色到两位宰相之才。
现在我听说苏东坡因为写诗在受审,其实都是小人针对他。
小人没法子在他的政绩上找毛病,就想由几句诗入罪。
这样控告他不也太无谓了吗?我是不中用了,你可别冤枉好人,老天爷是不容的。
”,又说大赦天下为她祈福的话,不用赦免那些凶恶之徒,把苏东坡赦免就行了。
这些话实际上等于遗言。
第二个说法是,定罪时候,宰相吴充直言:“陛下以尧舜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犹能容祢衡,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已罢相退居金陵的王安石上书说:“安有圣世而杀才士乎?”据说,王安石的上书起了很大作用。
第三个说法,审问完毕之后,有一天晚上,一话不说,有人走进苏东坡的监室,往地上丢个小箱子做枕头,躺在地上就睡了。
苏东坡以为他是个囚徒,不管他,自己也躺下睡了。
四更时分,苏东坡觉得有人推他的头。
那个人向他说:“恭喜!恭喜!”我问他什么意思。
他说:"安心睡,别发愁。
”说完带着小箱子又神秘地走了。
这个事情,实际上是皇帝暗中派宫中一个太监到监狱去观察苏东坡。
那个人到了苏东坡的屋子之后,苏东坡就睡着了,而且鼻息如雷。
他 回去报给皇帝说苏东坡睡得很沉,很安静。
这样,皇帝就判定苏东坡是问心无愧的。
还有,苏东坡在狱中以为自己要被处死,给弟弟子由写了两首诀别诗,其中一首,《狱中寄子由》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
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
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
与君今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
如果解析这首诗的话,措辞方面极为悲惨,手足之情愿世世为手足。
也足够呈于御前,因为诗中表示以前皇恩浩荡,自己无法感激图报,实在惭愧,这次的事情别无他怨,都是自己的过错。
而这首给子由的诀别诗,最终传到皇帝手中,神宗皇帝看了后十分感动。
苏东坡也坚信自己写的这首诗会传到宋神宗手中!这也是虽然御史施予强大压力,苏东坡却最终判得很轻的缘故。
4、乌台诗案,里面都是哪些诗?很多人都会好奇,“乌台诗案”,里面都是苏东坡的哪些诗文惹了事情?林语堂先生写的《苏东坡传》中说:“幸亏诗人陆游曾编有一本历史,其中包括所有审问苏东坡的亲笔文件。
现在我们还有一本书叫《乌台诗案》。
既然林语堂先生写的时候提及这本书,按道理是还有存于世的,只是,我在某当,以及广州图书馆搜索此书,都没有找到,在深圳图书馆搜索,感觉有,叫做《乌台诗案研究》,但只限馆内阅读,应该是非常稀缺的。
《乌台诗案》包括四件弹劾本章、审问记录全部,苏东坡的口供、证物,和最后的判词。
北宋在苏东坡逝世25年后,于靖康元年(1126)灭亡时,朝廷官员都向杭州逃难,尽量携带珍贵的文件。
金人攻入北宋京城后,特别索取苏东坡和司马光的作品、书画。
因为苏东坡活着的时候,他的诗文其实也已经驰名域外了。
反正,这批资料是逃过金人的魔爪,到了扬州,一个名叫张全真的政府官员看到这一份手稿,从朝廷档案里抽出来。
后来,张全真死后,一位姓张的宰相,受张全真的后人请求为先人作一篇墓志铭。
这位宰相要以那份手稿为代价。
那家后人只答应交出一半,另一半作为传家之宝。
陆游的日记记载说,他看见全部手稿都是苏东坡手写的,还有改正之处,都由苏东坡签名,再盖上御史台的官印。
我们不敢确言今日流传下来的这本书是完全根据陆游所见的那本手稿,不过内容却记载了朝廷公报的细节,包括苏东坡对自己那些诗句的解释。
”看过《乌台诗案》的话,就可以全部找到当时的肇事诗文吧,重点是还有苏东坡对自己诗句的解释。
毕竟,苏东坡从湖州任上被押送到京城,他的家人惊慌中,认为都是他写诗惹的祸,焚烧他的手稿,烧了三分之二,这真是世界文学史上最大的遗憾了。
很多人只知道,被贬黄州是苏东坡人生的一个巨大转折点,却不知道比被贬黄州更可怕的是,他曾经面临死亡的威胁。
相对于被处死,所谓的“贬为黄州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并无权签署公文”,这些又算得了什么呢?1、乌台诗案个人觉得,“乌台诗案”,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文字狱了。
这个乌台,就是御史台。
御史台中有柏树,乌鸦栖居其上,故称御史台为“乌台”,亦称“柏台”。
“乌台诗案”由此得名。
御史台是古代的监察部门,对官员进行弹劾,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吧。
其实,“乌台诗案”的直接起因不是苏东坡写的诗,而是他到任湖州知府后给皇帝写的谢恩奏章。
本来,这种谢恩奏章只是例行公事,就说自己过往业绩一般,但是皇恩浩荡,感谢组织信任,又给小臣换了这么好的职位,将来自己一定要鞠躬尽瘁,永远忠于皇帝等等。
只是,苏东坡不是写这类文章的人,即使文中有部分内容是这样,他的文章总要说些真正的事情的,“伏念臣性资顽鄙……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
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其中,“新进”就先让人皱眉头。
这里面的新进,不同于现在的意思,当时北宋为王安石变法新政引起的党争里,在王安石口中是指突然升迁的无能后辈,所以有固定的代表含义。
我们一般人以为,苏东坡给皇帝写的奏章,骂了一些人就骂了,怎么样?皇帝还能看那么仔细,给挑出来?这皇帝也是小肚鸡肠,闲得慌。
是的,我记得我们之前上课,老师讲到“乌台诗案”,苏东坡因为写的奏章开始吃亏,我们都是这样想的。
其实,我们想错了。
苏东坡写的奏章,实际上是要上报纸的。
在中国古代,朝廷的公报是固定按期出版的,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报纸了。
苏东坡的文章,谁不抢着看?这次的谢恩表,就使那些“新进”成了读者的笑柄。
苏东坡过往的生活态度,一直都是嫉恶如仇,碰到不好的人与事,“如蝇在食,吐之乃已”,之前九十九次一直没事,这次吐到一百次的时候,就被那些小人抓住了。
杀与不杀,是个难题。
但是,抓起来,关进御史台监狱,是最起码的待遇!2、死亡威胁古代全能科学家、《梦溪笔谈》的作者沈括,这家伙还是苏东坡的旧友,他说:苏轼许多诗词都是泄愤之作,意在讥讽朝政。
熙宁六年(1073年),沈括受命巡察两浙农田水利,当时苏东坡在杭州任通判。
两人在杭州畅叙旧情,沈括顺带搞了苏东坡近期的很多新作,带回开封。
回京后,沈括认真研读苏东坡的作品,并用附笺把自己认为的有诽谤朝廷嫌疑的诗句做了详细的注解。
《湖州谢上表》爆料后,沈括赶紧地,把这些做过注解的诗词送给监察御史舒亶。
舒亶则是个坚定的倒苏派,他花了将近四个月的时间,潜心钻研,最终筛选出诽谤朝廷嫌疑最大的几首,公之于众。
比如,《山村五绝》中“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明显是在讽刺青苗法;“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是在讥讽新法改革科举制度;“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是公开和朝廷大力推广的农田水利法唱反调。
“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
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盐碱地)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讥谤为主。
最有分量的是“恨到九泉无曲处,世间唯有蛰龙知”,苏东坡,你是有多恨当今圣上,非要到九泉之下去寻找真龙,当今圣上可没死呢!在古代,诅咒皇帝,这是要掉脑袋的吧。
古代,说到御史,是不是眼前浮现出一批耿直的人,向皇帝直言进谏,比如魏征、包青天、海瑞、左光斗等等。
可是,北宋那时的御史台,有自己的特殊性,已经因为之前反对王安石变法被清洗过,换上了李定、舒亶等小人。
那些当政的小人把苏东坡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一定要除了而后快,更要借这个机会把反对派一网打尽的。
舒亶奏请连同司马光、范镇、张方平和苏东坡另外5个朋友,一律处死。
甚至副相王珪在御史的逼促下,还想着在皇帝面前给苏东坡加上谋反之罪。
要知道在古代,这样的罪名,一给定上,只有死路一条,只是理由太过于牵强,竟然说苏东坡在一首关于柏树的诗里说龙在九泉,好在皇帝不信他这么牵强附会的控告。
3、逃过一劫乌台诗案的最终处罚,苏东坡被贬黄州,降职,充当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无权签署公文。
这个相对于御史台要求的处死、流放等,简直不是事。
“乌台诗案”由于案情重大,最终判决是皇帝亲自决定的。
当时的宋神宗,在御史台的强大压力下,也还是轻判了苏东坡,原因有几个,说来让大家判断判断。
第一个说法是宋仁宗的皇后,她一向支持苏东坡。
这时候身染重病,她对当时的神宗皇帝说,“我记得苏东坡兄弟二人中进士时,先帝很高兴,说他那天为子孙物色到两位宰相之才。
现在我听说苏东坡因为写诗在受审,其实都是小人针对他。
小人没法子在他的政绩上找毛病,就想由几句诗入罪。
这样控告他不也太无谓了吗?我是不中用了,你可别冤枉好人,老天爷是不容的。
”,又说大赦天下为她祈福的话,不用赦免那些凶恶之徒,把苏东坡赦免就行了。
这些话实际上等于遗言。
第二个说法是,定罪时候,宰相吴充直言:“陛下以尧舜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犹能容祢衡,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已罢相退居金陵的王安石上书说:“安有圣世而杀才士乎?”据说,王安石的上书起了很大作用。
第三个说法,审问完毕之后,有一天晚上,一话不说,有人走进苏东坡的监室,往地上丢个小箱子做枕头,躺在地上就睡了。
苏东坡以为他是个囚徒,不管他,自己也躺下睡了。
四更时分,苏东坡觉得有人推他的头。
那个人向他说:“恭喜!恭喜!”我问他什么意思。
他说:"安心睡,别发愁。
”说完带着小箱子又神秘地走了。
这个事情,实际上是皇帝暗中派宫中一个太监到监狱去观察苏东坡。
那个人到了苏东坡的屋子之后,苏东坡就睡着了,而且鼻息如雷。
他 回去报给皇帝说苏东坡睡得很沉,很安静。
这样,皇帝就判定苏东坡是问心无愧的。
还有,苏东坡在狱中以为自己要被处死,给弟弟子由写了两首诀别诗,其中一首,《狱中寄子由》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
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
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
与君今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
如果解析这首诗的话,措辞方面极为悲惨,手足之情愿世世为手足。
也足够呈于御前,因为诗中表示以前皇恩浩荡,自己无法感激图报,实在惭愧,这次的事情别无他怨,都是自己的过错。
而这首给子由的诀别诗,最终传到皇帝手中,神宗皇帝看了后十分感动。
苏东坡也坚信自己写的这首诗会传到宋神宗手中!这也是虽然御史施予强大压力,苏东坡却最终判得很轻的缘故。
4、乌台诗案,里面都是哪些诗?很多人都会好奇,“乌台诗案”,里面都是苏东坡的哪些诗文惹了事情?林语堂先生写的《苏东坡传》中说:“幸亏诗人陆游曾编有一本历史,其中包括所有审问苏东坡的亲笔文件。
现在我们还有一本书叫《乌台诗案》。
既然林语堂先生写的时候提及这本书,按道理是还有存于世的,只是,我在某当,以及广州图书馆搜索此书,都没有找到,在深圳图书馆搜索,感觉有,叫做《乌台诗案研究》,但只限馆内阅读,应该是非常稀缺的。
《乌台诗案》包括四件弹劾本章、审问记录全部,苏东坡的口供、证物,和最后的判词。
北宋在苏东坡逝世25年后,于靖康元年(1126)灭亡时,朝廷官员都向杭州逃难,尽量携带珍贵的文件。
金人攻入北宋京城后,特别索取苏东坡和司马光的作品、书画。
因为苏东坡活着的时候,他的诗文其实也已经驰名域外了。
反正,这批资料是逃过金人的魔爪,到了扬州,一个名叫张全真的政府官员看到这一份手稿,从朝廷档案里抽出来。
后来,张全真死后,一位姓张的宰相,受张全真的后人请求为先人作一篇墓志铭。
这位宰相要以那份手稿为代价。
那家后人只答应交出一半,另一半作为传家之宝。
陆游的日记记载说,他看见全部手稿都是苏东坡手写的,还有改正之处,都由苏东坡签名,再盖上御史台的官印。
我们不敢确言今日流传下来的这本书是完全根据陆游所见的那本手稿,不过内容却记载了朝廷公报的细节,包括苏东坡对自己那些诗句的解释。
”看过《乌台诗案》的话,就可以全部找到当时的肇事诗文吧,重点是还有苏东坡对自己诗句的解释。
毕竟,苏东坡从湖州任上被押送到京城,他的家人惊慌中,认为都是他写诗惹的祸,焚烧他的手稿,烧了三分之二,这真是世界文学史上最大的遗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