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红楼梦》中,贾琏与迎春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
二人虽血脉相连,交集应远多于他人,感情深于旁人。
然而纵观全书,这对兄妹竟无一语交谈、无一刻互动,其情感疏离之甚,实为贾府亲情凉薄的一个缩影。
迎春“肌肤微丰,合中身材,腮凝新荔,鼻腻鹅脂,温柔沉默,观之可亲。
”这是一位容貌端丽、性情温厚的女子。
然而她的性格底色却是懦弱寡言,对周遭一切近乎木然,“戳一针也不知嗳吆一声”,故得“二木头”之诨名。

这种逆来顺受、不争不抢的性情,或许正是她在贾府中被边缘化的内在原因。
贾琏,“身上现捐的是个同知,也是不肯读书,于世路上好机变,言谈去的”。
他虽不学无术,却精于人情世故,长于对外周旋,是荣国府实际上的管家人。
按说这样一位长袖善舞的兄长,理应对妹妹多有照拂。
然而,书中从未留下贾琏与迎春有任何言语交流的痕迹。
兄妹二人,一个沉默度日,一个八面玲珑,近在咫尺,却远如天涯。
第七十三回,邢夫人一番冷笑讥诮,撕开了这对兄妹关系的真相:

但凡是我身上掉下来的,又有一话说,——只好凭他们罢?……连他哥哥嫂子还如是,别人又作什么呢。
”
邢夫人这话虽带怨毒,却字字属实。
贾琏与王熙凤夫妇,一个外管家,一个内管家,在贾府里赫赫扬扬、手眼通天,却对“通共这一个妹子”全不在意。
更可悲的是,迎春对此似乎并无怨怼,反而在心底对兄嫂存着一份天真的信任——她大约以为,哥哥嫂子既这般能干,总不会亏待自己。
殊不知,这份信任在对方的漠视面前,显得何等苍白。

王熙凤的为人,向来是“锦上添花”有余,“雪中送炭”不足。
书中写她关照过袭人,那是看在宝玉的面子上;关照过邢岫烟,那是因了邢夫人的关系,且岫烟为人乖巧知趣。
唯独对迎春这个亲小姑,她从未有过半分额外的体贴。
为了减少麻烦,还把邢岫烟安置在迎春房里,却对迎春房里因人数增多,增加的费用,视若无睹,不给填补。
以至于迎春的下人心中不满。
在凤姐眼中,迎春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既无利用价值,又不会争宠告状,自然不值得耗费心力。

贾琏亦然。
他虽非全然无情——对尤二姐尚有几分真心——但对迎春,却连敷衍的客套都懒得做。
迎春的婚事,他未置一词;迎春的委屈,他未闻未问。
兄妹之情,在他这里,薄得不如一张窗纸。
迎春最终被父亲贾赦许配给“中山狼”孙绍祖,婚后受尽折磨,历尽屈辱,最终“一载赴黄粱”。
在这段婚姻中,迎春曾向王夫人哭诉,也曾回贾府避难,却从未得到兄嫂的实质帮助。
贾琏作为荣国府的管家人,对妹妹的苦难没有施以援手,甚至在迎春被虐待致死后,书中也未写他有任何悲恸或反应。

迎春短短一生,忍气吞声,未得父母之爱,未得兄长之护,最终在丈夫的拳脚下含恨而终。
而贾琏,这个兄长,始终是个沉默的看客。
这对兄妹的关系,不是反目,不是仇视,而是比反目更可悲的——彻底的漠然。
在贾府这个钟鸣鼎食之家,血缘让位于利益,温情让位于权谋。
迎春的“木头”性情,让她成了贾府亲情荒漠中最易被忽视的角落;而贾琏的“机变言谈”,则让他将全部精力投入对外应酬与对内钻营,无暇也无意顾及这个沉默的妹妹。
迎春曾经指望哥哥救自己于水火,回家哭诉后,哥哥只当耳旁风,绝望之下,迎春认命了!不到一年就香消玉殒。

媒体活动那就有立场价值观,从来也没有公正过,未来也不会公正,中国人眼巴巴的等着,你不但天真,而且很贱。
在科技领域,中国的水平如何,最近几十年,难道还能比日本人差吗?比俄罗斯差吗?最近 20 年,我们和美国人同时干的领域,美国人有什么领域比中国人干得强呢?美国人金融和媒体操作比中国人强,最近 20 年,干科研美国人比中国人强过吗? 新型的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中国对美国是全面领先,但是这件事情和获得诺贝尔奖有关系吗? 先说说新型材料,我一直说,人类世界材料、能源、信息构成了铁三角。
材料是一切技术发展的基础,今天人类的信息技术达到如此高的水平,它的基础就是材料。
材料发展最核心的能力就是淬炼。
我们大家都知道,稀土是一切高技术的基础,因为有了稀土,飞机才能够耐高温,导弹打入太空,又从太空回到大气层,超高音速它才不会爆掉。
要做隐形飞机,没有稀土你做什么隐形飞机? 全世界稀土技术,尤其是淬炼技术,掌握在谁的手里,掌握在中国人的手里,中国人一卡美国的稀土,美国的飞机产量马上就下去了,中国的雷达为什么比美国的雷达强?因为采用了新的材料,我就比你灵敏,同样的功耗,同样的天线,我可以比你多看 50 公里。
新材料,中国是不是可以得 10 个诺贝尔奖?完全是有资格的,实力放在这个地方。
能源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没有能源,人类世界就是死的。
能源采集、能源存储、能源传输、能源加工、能源利用。
这是人类技术发展,这是人类基础活动,这是人类生产制造的基础力量。
新型的能源,不但是获得足够的能量支持,同时还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让我们这个地球保持干净,英国、美国的工业制造为什么搞不下去,因为工业能力强大了,环境污染了,搞得自己无法生存。
中国现在的长三角和珠三角,是不是全世界生产制造最强大的地方?长三角和珠三角污染了吗?没有。
为什么没有污染?新型能源的采集、存储和传输。
一个特高压技术,把大量的能源从云南输送到江苏。
很低的运输成本,对环境破坏很少,运输效率很高,损耗很小。
这相关的技术,少说可以得 10 个诺贝尔奖。
这些强大的技术和能力,已经让中国这个相对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制造,超越了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拥有了强大的国力。
这不能得个十几二十个诺贝尔奖? 诺贝尔奖从来也不是一个科学活动,他是一群老男人,依靠关系,依靠共同的价值观,相互提名,然后投个票说谁得奖。
得奖的研究,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到底有没有价值?有谁会去为这个事情负责任吗? 科技活动靠的就是实力,尽管中国面对卡脖子各种压制。
但是近 20 年已经成长为全世界最强大的国家,已经完成了追赶正在实现超越。
这件事情不需要欧洲老男人们投票的,你不承认实力放在这里。
生产制造你搞不过我,打仗你也打不过我呀。
我的技术就是比你好,我的生活比你方便。
这就是科技活动的结果。
诺贝尔奖是一群老男人们投票,他们不会在乎你是不是有价值,是不是搞得好。
他们是有自己的关系,有价值观。
你搞得再好,他也不想带你。
为什么日本人得到诺贝尔奖多?因为日本人早忘记了自己祖宗是谁,他们想做欧洲人的鹰犬,那当然是要扔几块骨头的。
对中国人而言,修一条特高压输电线路,比得 10 个诺贝尔奖也重要。
我对诺贝尔奖的态度是能得到当然也不错,我们肯定不拒绝,但是也不需要一年发一次情,一年发一次情。
没有诺贝尔奖,中国人日子不是过得越来越好吗?
公司提出异议:人已离职、手续已办,既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上下班”一说,凭什么认定为工伤?这一抗辩能得到法律支持吗?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岗位为教学服务班主任。
2025年11月14日,小王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离职审批表载明最后工作日为2025年11月18日。
11月18日14时许,小王在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无责任。
事故造成小王胫骨平台骨折、右足外伤等伤害。
另查,小王的离职审批于交通事故当日18时47分获得最终批准。
12月3日,公司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某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王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小王在事故发生前已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小王当天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在上下班途中,三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小王已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王发生事故时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在上下途中。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本案中,小王于11月18日14时许办理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公司于当日18时47分完成离职审批,因此小王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11月18日24时,事故发生时小王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以小王已办完离职手续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即时解除,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合理通勤过程中的安全权益。
本案中,小王前往公司的目的是办理离职手续,该行为实质属于结束劳动关系的正当环节,其离开公司返回住所的过程应视为下班途中。
如将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后直接返回家中的过程排除在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外,将导致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的保障缺少必要环节,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因此,小王所受伤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依法应予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现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劳动者办妥离职手续当日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是否仍受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在上下班途中,三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某公司辩称小王已于当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且其离开公司不属于上下班,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主张能否成立,需要从劳动关系的终止时点和“上下班途中”的法律内涵两方面进行分析。
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时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这是认定劳动关系存续与否的法定标准。
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审批通过之日24时方告终结。
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日回家途中,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已办理交接手续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已即时解除。
“上下班”不仅限于日常出勤,而应理解为劳动者前往工作场所或离开工作场所返回住所的合理过程。
办理离职手续、归还公司物品属于结束劳动关系的必要环节,劳动者为此前往公司并在完成后返回家中,该行程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属于“下班”的合理延伸。
如果将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后直接返回家中的过程排除在工伤保护之外,将造成制度保障的真空地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已办理离职手续”绝非“不认工伤”的理由,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当日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依然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
这一裁判规则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行为的必要纠偏。
京小槌提示 离职不是保险的“断点”,回家之路仍在“上下班”的延长线上。
劳动者在离职交接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关注: 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的24时方告终结,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日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仍可能构成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得以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已办理交接手续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即便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在劳动关系正式终止前,用人单位仍负有相应的工伤保险义务。
对劳动者而言,离职手续办理当日仍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离职交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离职审批表、考勤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言,在审查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时间为依据,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避免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作为劳动关系即时终止的时点。
对于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只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要求,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宋子贤 任优优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 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