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
女性职工痛经,给予1—2日休假
湖北省人社厅发布《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规定》中明确, 女性职工痛经,经期给予1—2日的休假。

《规定》第九条明确: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2天的休息。
扩展
据湖北省总工会女工部工作人员表示,湖北省确有“痛经假”,而且应是区别于病假,“痛经假”应是带薪休的。
女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休假,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尽量满足,双方更多是一种“协商”性质。
02
20地明确:
痛经假来了,可带薪休息
“痛经假”并非新鲜事物。
痛经假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明确指出: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痛经假的具体执行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例如:
北京
从1990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就明确,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
1987年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中就规定,特殊工种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可公假一天。
1990年起“月经假”已写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 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重庆
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江西
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陕西
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云南等约20地,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休息时间普遍在1—2天,最多的是3天。

图源:澎湃新闻
通过对比各地的规定,在上海、广东、湖南、江西和福建五个省份,“痛经假”只有特定工作种类的女性能休,而在“痛经假”面向所有女性的15个省份里,有11个省份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03
痛经假是强制休吗?
痛经在医学上属于3—5级的疼痛,按照临床症状可以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级。
轻度:精神不太集中,肚子有轻微疼痛下坠感,对工作生活学习影响程度比较轻的,不需要特殊服药; 中度:肚子剧烈疼痛、出冷汗,要吃一些止痛药,比如说对乙酰氨基酚,吃完后能有效缓解的症状的; 重度:当出现坐卧不安、晕厥需要用强效止痛药才能控制。
综合各省份关于痛经假的执行标准、操作流程等方面因素来看:
部分地区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而部分地区则可能采用倡导性表述,如“可以”“可适当”等,这样的规定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企业在执行痛经假时,也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地方性规定来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