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音?离婚房产分割的方法(夫妻双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4-09-04 点击数:
简介: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主观: 1、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

【千问解读】

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主观:

1、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 婚前个人财产 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

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三,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

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

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

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

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房子分割方法有:1、如果房子是婚后购买的,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离婚时都应该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平等分割;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应当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3、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付了首付,房产证登记了一方名字,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子应当归产权登记人所有,未付清的房贷为产权登记人个人债务,至于房子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人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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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有哪些分割方法

法律分析:(1)实物分割,及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可以约定仍然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约定房间的归属即可。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财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即一旦将该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将会影响,该财产的价值或者用途,可以将该财产拍卖或者变卖后,在平均分割拍卖变卖所得即可。

(3)折价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房产分割计算方法有哪些

离婚房产分割计算方法有以下:
1、平分法: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按照价值进行平分,每个人平均分得一半;
2、公平分割法: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每个人在房产分割中的比例;
3、按比例分割法:根据夫妻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比例,按照比例分割房产的价值;
4、财产调整法: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财务状况和需求,进行房产分割的调整,以确保合理的财产分配。


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1、双方协商决定;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3、给予补偿的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相关证件。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2、准备相关材料。

每人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3、夫妻双方本人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

民政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如果有一本结婚证丢失,丢失结婚证的一方应当作出书面遗失声明。

到档案室调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专用章,再进行办理。

初审之后,工作人员发给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双方回家等待;
4、夫妻双方拿到回执单后,需要回家等待30日冷静期;
5、30日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牛肉各部位分割图解与吃法大全 最全牛肉部位名称认识和做法

在超市或牛肉专卖店,冷柜里陈列的生鲜牛肉大都按照部位不同而以不同价格出售。

价签上这琳琅满目的部位肉中,牛腱、里脊和牛腩最为食客们所熟知,而其他肉对应的部位不同,也有不同的烹饪方法。

今天,我们就来系统认识下。

1 牛颈肉 肥瘦兼有,肉质干实,肉纹较乱。

适宜制馅或煨汤,比嫩肉部分出馅率高15%,做牛肉丸不错。

2 肩肉 由互相交叉的两块肉组成,纤维较细,口感滑嫩。

适合炖、烤、焖,咖喱牛肉。

3 上脑 肉质细嫩,容易有大理石花纹沉积。

上脑脂肪交杂均匀,有明显花纹。

适合煎、烤和涮牛肉火锅。

4 胸肉 在软骨两侧,主要是胸大肌,纤维稍粗,面纹多,并有一定的脂肪覆盖,煮熟后口感较嫩,肥而不腻。

适合炖、煮汤。

5 眼肉 一端与上脑相连,另一端与外脊相连。

外形酷似眼睛,脂肪交杂呈大理石花纹状。

肉质细嫩,脂肪含量较高,口感鲜嫩多汁,适合涮、烤、煎。

6 外脊(也称西冷或沙朗) 牛背部的最长肌,肉质为红色,容易有脂肪沉积,呈大理石斑纹状。

我们常吃的西冷/沙朗牛排就是用到这块肉。

因为有脂肪所以煎、烤起来味道更香,口感也很好。

7 里脊(也称牛柳或菲力) 牛肉中肉质最细嫩的部位,大部分都是脂肪含量低的精肉。

是运动量最少、口感最嫩的部位,常用来做菲力牛排及铁板烧。

8 臀肉(也称黄瓜条) 肌肉纤维较粗大,脂肪含量低。

适合垂直肉质纤维切丝或切片后爆炒。

9 牛腩 肥瘦相间,肉质稍韧。

但肉味浓郁,口感肥厚而醇香。

适合炖或配咖喱。

0 腱子肉 分前腱和后腱,熟后有胶质感。

适合红烧或卤、酱牛肉。

区别老嫩牛肉 老牛肉肉色深红、肉质较粗; 嫩牛肉肉色浅红,肉质坚而细,富有弹性。

如何切牛肉 牛肉的纤维组织较粗,结缔组织又较多,应横切,将长纤维切断;不能顺着纤维组织切,否则不仅没法入味,还嚼不烂。

唐代的离婚制度,其中最有特色的竟然会这个

当今社会,离婚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家庭不和、感情破裂都可以协议离婚,甚至诉讼离婚。

很多人或许觉得这是社会进步、男女平权的表现,在古代男权社会中并不存在,但其实古代早有离婚制度。

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时的离婚制度主要有三种——“和离”、“义绝”、“出妻”,其中最有特色的是和离制度。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第190条后款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指夫妻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的,不受法律惩罚。

这一制度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共同决定婚姻的结束,而不是单方面的决定。

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男女双方在离婚这一点上态度一致,并无分歧。

在和离制度下,男女双方均无过错,关键在于感情的不和。

这一制度与今天的“协议离婚”相类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和对夫妻双方感情自由的尊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休书 义绝制度是指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的伤害行为,而导致的恩断义绝、必须离婚,否则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法律禁止的一种犯罪行为,要对其进行审判,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它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府衙和主管部门提起诉讼才能引起。

没有讼诉,即便夫妻一方存在法定的伤害行为,也不能构成义绝离婚。

这一点与如今的“诉讼离婚”相类似。

义绝离婚是官府主导的行为,主要原因在于礼法不合,触犯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和强制性规范,与和离制度相比,其强制性尤为突出。

而和离是一种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的形式,其重点突出自愿离之,不以诉讼为方式,更为符合中道为止、勿趋极端的特色,在古代封建集权社会中难能可贵。

出妻 而在,人们离婚采用最多的形式是“出妻”。

出妻的涵义是指当妻子犯有法定的七种过错之一时,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

按照唐代法律的规定,出妻的七种法定条件分别是: (1)无子: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夫可以出妻。

(2)淫佚:纵欲放荡。

(3)不事舅姑(公婆):缺少对公婆的照料并违背无条件遵从的原则。

(4)口舌:说闲话、搬弄是非。

(5)盗窃:妻以秘密手段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这类财产包括他人的财产和妻私自取自家中的财产。

(6)妒忌:对男子性自由以及对与男子有染的其他女性的妒恨。

(7)恶疾:指妻患有不能与夫一同祭祀宗庙的疾病。

上述七项多是出于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

“出妻”的一大特点是,这是法律赋予男子单方面出妻的权利。

这一权利,男子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是一种选择性法律规范,它既无强制性,又无须经过官府判决。

这也是封建社会男权的表现,因而在古代离婚中被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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