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瑕有害!肇事逃逸处罚力度(交通肇事逃逸罪处罚)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千问解读】
一、肇事逃逸罚款标准
1、肇事逃逸罚款标准如下:
(1)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有哪些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如下: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律主观:
肇事逃逸车 主不来处理的情况下,受害者只能申请法院保全,由法院扣押其车辆。
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假设未购买交强险,则交强险承担部分由车主负责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索赔时协商不成可起诉肇事者、保险公司和车主。
赔偿项目和金额得根据医疗票据、医疗病理资料、医嘱意见(主要是患者全休、护理、营养三项意见及期限)、 司法鉴定机构 出具的有关伤残等级和后期治疗两项专业鉴定结论意见(有必要时再做)、其他相关损失凭证等综合计算。
可以主张医疗、后期医疗、护理、误工、伙食补助、营养、 残疾赔偿金 、交通、鉴定、 精神抚慰金 等费用。
驾驶人肇事逃逸,依据下列法律进行处罚: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会怎样处罚刑法概念
1、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有两种情况,一是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
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4、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肇事逃逸责任认定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3、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4、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中国古时候有食品安全法吗?如果食品不合格会有怎么样的处罚
那么,应该如何保证食品安全呢?在我国古代的历史中是否有可以借鉴之处呢? 悠悠的历史长河里,古人们早就想到保证食品安全的方法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古人都是怎么做的吧。
一、篇 大唐盛世之中,酒楼林立,商业兴隆,您看那牧童的手指随意一指,就是一片旷古未有的繁华璀璨。
这令人沉醉的灯火阑珊之中,藏着的正是大唐对于食品安全的严格把控。
人早已有了他们自己的食品安全法——《唐律疏议》。
据记载,按照唐代的法律,如果食品发生了变质,经营者就必须立刻销毁食品,否则就会受到杖打九十的处罚。
唐代的保鲜条件远远不如现在,食物也不像现在这么丰富。
因此总会有些经营者心疼成本,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出售劣质食品。
针对这一现象,唐律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由于经营变质食品导致他人生病的,就罚流放一年,如果导致他人死亡的,就会被判处绞刑。
唐代政府重拳治理食品安全的决心是坚定的,因为古代医疗水平落后,一旦食品安全把控不严很容易发展成疫情,这样的后果对于古人来说非常严重。
因此古人们也时刻把保证食品安全放在心上。
唐代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可以通过当时的法律条文来体现,除了对售卖劣质食品的经营者严加惩处外,唐代人还将食物中毒细分成故意和无意两种,再制定相对应的律条分别管理,这些细节无一不说明唐代人对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
不过,虽然唐代人严格把控食品安全,却还是有黑心的商家铤而走险坑害顾客,就曾经不幸成为了受害者。
有一次,柳宗元身体不适去看医生,医生跟柳宗元说:“你这只是一点小病,买点茯苓来吃就会好的。
”于是柳宗元非常听话的买了茯苓来每天按时吃,谁知道他的病不但没好,反而更严重了。
医生很奇怪,自己的方子没问题啊。
柳宗元也很奇怪,强烈的探索心驱使着他去寻找问题的真相,结果几经波折之下,竟然让柳宗元发现原来是药店用老芋头冒充茯苓卖给他了。
柳宗元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卖假药的商人落在柳宗元手里也算倒了霉,不仅被判了一年流放,还被柳宗元写到《辩茯神文并序》一文中,千秋万世背着诚信的污点。
二、篇 历史的风云瞬息万变,转眼间,汴梁取代了长安的繁华。
《清明上河图》中空前繁荣的宋代向我们走来。
宋代作为承袭唐律的朝代,它对于食品安全的把控在唐律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除了如唐代对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外,宋代还想出了许多保证食品安全的新方法。
据《武林旧事》记载,宋代为了应对繁荣的商业市场以及众多的酒肆店铺,专门成立了各行各业的行会。
官府要求所有的相关人员都必须加入行会,并且登记造册,否则就不许从事相关的行业。
这有些像现代的从业资格制度,不过宋代的行会还承担了一部分行政工作。
比如各种商品的好坏首先要由各个行会审核把关,行会的领袖有权根据商品的好坏制定售价。
行会的定价权可不是那么好拿的,如果商品出现问题,那么行会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促使行会从专业的角度先行确保售卖的商品安全无忧。
等到行会筛选过的商品流入市场后,政府就开始监督食品安全了,宋代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在唐代的基础上更为严格。
据《宋刑统》记载,宋代经营者哪怕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腐败食品卖给了他人,也会被杖打九十,除非这个经营者立刻将腐败食品销毁并且不产生严重后果。
不仅如此,宋代人还十分重视餐厨卫生。
宋朝政府规定,售卖食物的人必须把食物放在干净的器皿中出售,餐厨垃圾也不能直接往河里倒以免污染水源,这些措施都极大的保障了人们的食品安全。
同时,宋代茶叶贸易发达,常有不法商人试图将茶叶以次充好谋取暴利,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宋朝政府出台了“开汤审评”的检查法: 有专门的官员现场泡茶,然后通过检验茶汤的颜色以及是否有杂质来判断茶叶的好坏,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人,立刻严惩不贷。
三、其他篇 其实,我国古代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早在《礼记》中就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的记载,意思是没成熟的果子不能售卖,以免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无独有偶,也曾规定过:“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
当燔弗燔,及吏主者,与盗同法”意思是有问题的肉类要立刻销毁,不然售卖者连同管理食品安全的主官都要受罚。
到了清代,食品安全的重视也一如既往,曾有酒楼掌柜在卫生检查时,被发现将食品堆放在厕所旁,结果就因为食品安全隐患受到了打四十下手心的处罚。
民以食为天。
正是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因此历朝历代的官府无一不是将其当作生命线守护。
或许我们日常生活中小小的一副碗筷,一碟小菜,就浓缩了几千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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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是怎么逃过乌台诗案的处罚的
很多人只知道,被贬黄州是苏东坡人生的一个巨大转折点,却不知道比被贬黄州更可怕的是,他曾经面临死亡的威胁。
相对于被处死,所谓的“贬为黄州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并无权签署公文”,这些又算得了什么呢?1、乌台诗案个人觉得,“乌台诗案”,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文字狱了。
这个乌台,就是御史台。
御史台中有柏树,乌鸦栖居其上,故称御史台为“乌台”,亦称“柏台”。
“乌台诗案”由此得名。
御史台是古代的监察部门,对官员进行弹劾,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吧。
其实,“乌台诗案”的直接起因不是苏东坡写的诗,而是他到任湖州知府后给皇帝写的谢恩奏章。
本来,这种谢恩奏章只是例行公事,就说自己过往业绩一般,但是皇恩浩荡,感谢组织信任,又给小臣换了这么好的职位,将来自己一定要鞠躬尽瘁,永远忠于皇帝等等。
只是,苏东坡不是写这类文章的人,即使文中有部分内容是这样,他的文章总要说些真正的事情的,“伏念臣性资顽鄙……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
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其中,“新进”就先让人皱眉头。
这里面的新进,不同于现在的意思,当时北宋为王安石变法新政引起的党争里,在王安石口中是指突然升迁的无能后辈,所以有固定的代表含义。
我们一般人以为,苏东坡给皇帝写的奏章,骂了一些人就骂了,怎么样?皇帝还能看那么仔细,给挑出来?这皇帝也是小肚鸡肠,闲得慌。
是的,我记得我们之前上课,老师讲到“乌台诗案”,苏东坡因为写的奏章开始吃亏,我们都是这样想的。
其实,我们想错了。
苏东坡写的奏章,实际上是要上报纸的。
在中国古代,朝廷的公报是固定按期出版的,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报纸了。
苏东坡的文章,谁不抢着看?这次的谢恩表,就使那些“新进”成了读者的笑柄。
苏东坡过往的生活态度,一直都是嫉恶如仇,碰到不好的人与事,“如蝇在食,吐之乃已”,之前九十九次一直没事,这次吐到一百次的时候,就被那些小人抓住了。
杀与不杀,是个难题。
但是,抓起来,关进御史台监狱,是最起码的待遇!2、死亡威胁古代全能科学家、《梦溪笔谈》的作者沈括,这家伙还是苏东坡的旧友,他说:苏轼许多诗词都是泄愤之作,意在讥讽朝政。
熙宁六年(1073年),沈括受命巡察两浙农田水利,当时苏东坡在杭州任通判。
两人在杭州畅叙旧情,沈括顺带搞了苏东坡近期的很多新作,带回开封。
回京后,沈括认真研读苏东坡的作品,并用附笺把自己认为的有诽谤朝廷嫌疑的诗句做了详细的注解。
《湖州谢上表》爆料后,沈括赶紧地,把这些做过注解的诗词送给监察御史舒亶。
舒亶则是个坚定的倒苏派,他花了将近四个月的时间,潜心钻研,最终筛选出诽谤朝廷嫌疑最大的几首,公之于众。
比如,《山村五绝》中“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明显是在讽刺青苗法;“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是在讥讽新法改革科举制度;“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是公开和朝廷大力推广的农田水利法唱反调。
“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
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盐碱地)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讥谤为主。
最有分量的是“恨到九泉无曲处,世间唯有蛰龙知”,苏东坡,你是有多恨当今圣上,非要到九泉之下去寻找真龙,当今圣上可没死呢!在古代,诅咒皇帝,这是要掉脑袋的吧。
古代,说到御史,是不是眼前浮现出一批耿直的人,向皇帝直言进谏,比如魏征、包青天、海瑞、左光斗等等。
可是,北宋那时的御史台,有自己的特殊性,已经因为之前反对王安石变法被清洗过,换上了李定、舒亶等小人。
那些当政的小人把苏东坡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一定要除了而后快,更要借这个机会把反对派一网打尽的。
舒亶奏请连同司马光、范镇、张方平和苏东坡另外5个朋友,一律处死。
甚至副相王珪在御史的逼促下,还想着在皇帝面前给苏东坡加上谋反之罪。
要知道在古代,这样的罪名,一给定上,只有死路一条,只是理由太过于牵强,竟然说苏东坡在一首关于柏树的诗里说龙在九泉,好在皇帝不信他这么牵强附会的控告。
3、逃过一劫乌台诗案的最终处罚,苏东坡被贬黄州,降职,充当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无权签署公文。
这个相对于御史台要求的处死、流放等,简直不是事。
“乌台诗案”由于案情重大,最终判决是皇帝亲自决定的。
当时的宋神宗,在御史台的强大压力下,也还是轻判了苏东坡,原因有几个,说来让大家判断判断。
第一个说法是宋仁宗的皇后,她一向支持苏东坡。
这时候身染重病,她对当时的神宗皇帝说,“我记得苏东坡兄弟二人中进士时,先帝很高兴,说他那天为子孙物色到两位宰相之才。
现在我听说苏东坡因为写诗在受审,其实都是小人针对他。
小人没法子在他的政绩上找毛病,就想由几句诗入罪。
这样控告他不也太无谓了吗?我是不中用了,你可别冤枉好人,老天爷是不容的。
”,又说大赦天下为她祈福的话,不用赦免那些凶恶之徒,把苏东坡赦免就行了。
这些话实际上等于遗言。
第二个说法是,定罪时候,宰相吴充直言:“陛下以尧舜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犹能容祢衡,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已罢相退居金陵的王安石上书说:“安有圣世而杀才士乎?”据说,王安石的上书起了很大作用。
第三个说法,审问完毕之后,有一天晚上,一话不说,有人走进苏东坡的监室,往地上丢个小箱子做枕头,躺在地上就睡了。
苏东坡以为他是个囚徒,不管他,自己也躺下睡了。
四更时分,苏东坡觉得有人推他的头。
那个人向他说:“恭喜!恭喜!”我问他什么意思。
他说:"安心睡,别发愁。
”说完带着小箱子又神秘地走了。
这个事情,实际上是皇帝暗中派宫中一个太监到监狱去观察苏东坡。
那个人到了苏东坡的屋子之后,苏东坡就睡着了,而且鼻息如雷。
他 回去报给皇帝说苏东坡睡得很沉,很安静。
这样,皇帝就判定苏东坡是问心无愧的。
还有,苏东坡在狱中以为自己要被处死,给弟弟子由写了两首诀别诗,其中一首,《狱中寄子由》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
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
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
与君今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
如果解析这首诗的话,措辞方面极为悲惨,手足之情愿世世为手足。
也足够呈于御前,因为诗中表示以前皇恩浩荡,自己无法感激图报,实在惭愧,这次的事情别无他怨,都是自己的过错。
而这首给子由的诀别诗,最终传到皇帝手中,神宗皇帝看了后十分感动。
苏东坡也坚信自己写的这首诗会传到宋神宗手中!这也是虽然御史施予强大压力,苏东坡却最终判得很轻的缘故。
4、乌台诗案,里面都是哪些诗?很多人都会好奇,“乌台诗案”,里面都是苏东坡的哪些诗文惹了事情?林语堂先生写的《苏东坡传》中说:“幸亏诗人陆游曾编有一本历史,其中包括所有审问苏东坡的亲笔文件。
现在我们还有一本书叫《乌台诗案》。
既然林语堂先生写的时候提及这本书,按道理是还有存于世的,只是,我在某当,以及广州图书馆搜索此书,都没有找到,在深圳图书馆搜索,感觉有,叫做《乌台诗案研究》,但只限馆内阅读,应该是非常稀缺的。
《乌台诗案》包括四件弹劾本章、审问记录全部,苏东坡的口供、证物,和最后的判词。
北宋在苏东坡逝世25年后,于靖康元年(1126)灭亡时,朝廷官员都向杭州逃难,尽量携带珍贵的文件。
金人攻入北宋京城后,特别索取苏东坡和司马光的作品、书画。
因为苏东坡活着的时候,他的诗文其实也已经驰名域外了。
反正,这批资料是逃过金人的魔爪,到了扬州,一个名叫张全真的政府官员看到这一份手稿,从朝廷档案里抽出来。
后来,张全真死后,一位姓张的宰相,受张全真的后人请求为先人作一篇墓志铭。
这位宰相要以那份手稿为代价。
那家后人只答应交出一半,另一半作为传家之宝。
陆游的日记记载说,他看见全部手稿都是苏东坡手写的,还有改正之处,都由苏东坡签名,再盖上御史台的官印。
我们不敢确言今日流传下来的这本书是完全根据陆游所见的那本手稿,不过内容却记载了朝廷公报的细节,包括苏东坡对自己那些诗句的解释。
”看过《乌台诗案》的话,就可以全部找到当时的肇事诗文吧,重点是还有苏东坡对自己诗句的解释。
毕竟,苏东坡从湖州任上被押送到京城,他的家人惊慌中,认为都是他写诗惹的祸,焚烧他的手稿,烧了三分之二,这真是世界文学史上最大的遗憾了。
很多人只知道,被贬黄州是苏东坡人生的一个巨大转折点,却不知道比被贬黄州更可怕的是,他曾经面临死亡的威胁。
相对于被处死,所谓的“贬为黄州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并无权签署公文”,这些又算得了什么呢?1、乌台诗案个人觉得,“乌台诗案”,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文字狱了。
这个乌台,就是御史台。
御史台中有柏树,乌鸦栖居其上,故称御史台为“乌台”,亦称“柏台”。
“乌台诗案”由此得名。
御史台是古代的监察部门,对官员进行弹劾,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吧。
其实,“乌台诗案”的直接起因不是苏东坡写的诗,而是他到任湖州知府后给皇帝写的谢恩奏章。
本来,这种谢恩奏章只是例行公事,就说自己过往业绩一般,但是皇恩浩荡,感谢组织信任,又给小臣换了这么好的职位,将来自己一定要鞠躬尽瘁,永远忠于皇帝等等。
只是,苏东坡不是写这类文章的人,即使文中有部分内容是这样,他的文章总要说些真正的事情的,“伏念臣性资顽鄙……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
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其中,“新进”就先让人皱眉头。
这里面的新进,不同于现在的意思,当时北宋为王安石变法新政引起的党争里,在王安石口中是指突然升迁的无能后辈,所以有固定的代表含义。
我们一般人以为,苏东坡给皇帝写的奏章,骂了一些人就骂了,怎么样?皇帝还能看那么仔细,给挑出来?这皇帝也是小肚鸡肠,闲得慌。
是的,我记得我们之前上课,老师讲到“乌台诗案”,苏东坡因为写的奏章开始吃亏,我们都是这样想的。
其实,我们想错了。
苏东坡写的奏章,实际上是要上报纸的。
在中国古代,朝廷的公报是固定按期出版的,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报纸了。
苏东坡的文章,谁不抢着看?这次的谢恩表,就使那些“新进”成了读者的笑柄。
苏东坡过往的生活态度,一直都是嫉恶如仇,碰到不好的人与事,“如蝇在食,吐之乃已”,之前九十九次一直没事,这次吐到一百次的时候,就被那些小人抓住了。
杀与不杀,是个难题。
但是,抓起来,关进御史台监狱,是最起码的待遇!2、死亡威胁古代全能科学家、《梦溪笔谈》的作者沈括,这家伙还是苏东坡的旧友,他说:苏轼许多诗词都是泄愤之作,意在讥讽朝政。
熙宁六年(1073年),沈括受命巡察两浙农田水利,当时苏东坡在杭州任通判。
两人在杭州畅叙旧情,沈括顺带搞了苏东坡近期的很多新作,带回开封。
回京后,沈括认真研读苏东坡的作品,并用附笺把自己认为的有诽谤朝廷嫌疑的诗句做了详细的注解。
《湖州谢上表》爆料后,沈括赶紧地,把这些做过注解的诗词送给监察御史舒亶。
舒亶则是个坚定的倒苏派,他花了将近四个月的时间,潜心钻研,最终筛选出诽谤朝廷嫌疑最大的几首,公之于众。
比如,《山村五绝》中“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明显是在讽刺青苗法;“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是在讥讽新法改革科举制度;“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是公开和朝廷大力推广的农田水利法唱反调。
“至于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谩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
盖陛下发钱(指青苗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郡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盐碱地)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其他触物即事,应口所言,无一不以讥谤为主。
最有分量的是“恨到九泉无曲处,世间唯有蛰龙知”,苏东坡,你是有多恨当今圣上,非要到九泉之下去寻找真龙,当今圣上可没死呢!在古代,诅咒皇帝,这是要掉脑袋的吧。
古代,说到御史,是不是眼前浮现出一批耿直的人,向皇帝直言进谏,比如魏征、包青天、海瑞、左光斗等等。
可是,北宋那时的御史台,有自己的特殊性,已经因为之前反对王安石变法被清洗过,换上了李定、舒亶等小人。
那些当政的小人把苏东坡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一定要除了而后快,更要借这个机会把反对派一网打尽的。
舒亶奏请连同司马光、范镇、张方平和苏东坡另外5个朋友,一律处死。
甚至副相王珪在御史的逼促下,还想着在皇帝面前给苏东坡加上谋反之罪。
要知道在古代,这样的罪名,一给定上,只有死路一条,只是理由太过于牵强,竟然说苏东坡在一首关于柏树的诗里说龙在九泉,好在皇帝不信他这么牵强附会的控告。
3、逃过一劫乌台诗案的最终处罚,苏东坡被贬黄州,降职,充当团练副使,不准擅离黄州,无权签署公文。
这个相对于御史台要求的处死、流放等,简直不是事。
“乌台诗案”由于案情重大,最终判决是皇帝亲自决定的。
当时的宋神宗,在御史台的强大压力下,也还是轻判了苏东坡,原因有几个,说来让大家判断判断。
第一个说法是宋仁宗的皇后,她一向支持苏东坡。
这时候身染重病,她对当时的神宗皇帝说,“我记得苏东坡兄弟二人中进士时,先帝很高兴,说他那天为子孙物色到两位宰相之才。
现在我听说苏东坡因为写诗在受审,其实都是小人针对他。
小人没法子在他的政绩上找毛病,就想由几句诗入罪。
这样控告他不也太无谓了吗?我是不中用了,你可别冤枉好人,老天爷是不容的。
”,又说大赦天下为她祈福的话,不用赦免那些凶恶之徒,把苏东坡赦免就行了。
这些话实际上等于遗言。
第二个说法是,定罪时候,宰相吴充直言:“陛下以尧舜为法,薄魏武固宜,然魏武猜忌如此,犹能容祢衡,陛下不能容一苏轼何也?”已罢相退居金陵的王安石上书说:“安有圣世而杀才士乎?”据说,王安石的上书起了很大作用。
第三个说法,审问完毕之后,有一天晚上,一话不说,有人走进苏东坡的监室,往地上丢个小箱子做枕头,躺在地上就睡了。
苏东坡以为他是个囚徒,不管他,自己也躺下睡了。
四更时分,苏东坡觉得有人推他的头。
那个人向他说:“恭喜!恭喜!”我问他什么意思。
他说:"安心睡,别发愁。
”说完带着小箱子又神秘地走了。
这个事情,实际上是皇帝暗中派宫中一个太监到监狱去观察苏东坡。
那个人到了苏东坡的屋子之后,苏东坡就睡着了,而且鼻息如雷。
他 回去报给皇帝说苏东坡睡得很沉,很安静。
这样,皇帝就判定苏东坡是问心无愧的。
还有,苏东坡在狱中以为自己要被处死,给弟弟子由写了两首诀别诗,其中一首,《狱中寄子由》圣主如天万物春,小臣愚暗自亡身。
百年未满先偿债,十口无归更累人。
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
与君今世为兄弟,更结来生未了因。
如果解析这首诗的话,措辞方面极为悲惨,手足之情愿世世为手足。
也足够呈于御前,因为诗中表示以前皇恩浩荡,自己无法感激图报,实在惭愧,这次的事情别无他怨,都是自己的过错。
而这首给子由的诀别诗,最终传到皇帝手中,神宗皇帝看了后十分感动。
苏东坡也坚信自己写的这首诗会传到宋神宗手中!这也是虽然御史施予强大压力,苏东坡却最终判得很轻的缘故。
4、乌台诗案,里面都是哪些诗?很多人都会好奇,“乌台诗案”,里面都是苏东坡的哪些诗文惹了事情?林语堂先生写的《苏东坡传》中说:“幸亏诗人陆游曾编有一本历史,其中包括所有审问苏东坡的亲笔文件。
现在我们还有一本书叫《乌台诗案》。
既然林语堂先生写的时候提及这本书,按道理是还有存于世的,只是,我在某当,以及广州图书馆搜索此书,都没有找到,在深圳图书馆搜索,感觉有,叫做《乌台诗案研究》,但只限馆内阅读,应该是非常稀缺的。
《乌台诗案》包括四件弹劾本章、审问记录全部,苏东坡的口供、证物,和最后的判词。
北宋在苏东坡逝世25年后,于靖康元年(1126)灭亡时,朝廷官员都向杭州逃难,尽量携带珍贵的文件。
金人攻入北宋京城后,特别索取苏东坡和司马光的作品、书画。
因为苏东坡活着的时候,他的诗文其实也已经驰名域外了。
反正,这批资料是逃过金人的魔爪,到了扬州,一个名叫张全真的政府官员看到这一份手稿,从朝廷档案里抽出来。
后来,张全真死后,一位姓张的宰相,受张全真的后人请求为先人作一篇墓志铭。
这位宰相要以那份手稿为代价。
那家后人只答应交出一半,另一半作为传家之宝。
陆游的日记记载说,他看见全部手稿都是苏东坡手写的,还有改正之处,都由苏东坡签名,再盖上御史台的官印。
我们不敢确言今日流传下来的这本书是完全根据陆游所见的那本手稿,不过内容却记载了朝廷公报的细节,包括苏东坡对自己那些诗句的解释。
”看过《乌台诗案》的话,就可以全部找到当时的肇事诗文吧,重点是还有苏东坡对自己诗句的解释。
毕竟,苏东坡从湖州任上被押送到京城,他的家人惊慌中,认为都是他写诗惹的祸,焚烧他的手稿,烧了三分之二,这真是世界文学史上最大的遗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