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制有着什么特点?地方官制又是如何样的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4-08 点击数:
简介:承宣布政使司 明初沿用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改设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行省”。

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官。

“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属满秩

【千问解读】

承宣布政使司 明初沿用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改设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行省”。

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官。

“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

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

”宣德时,定全国分十三布政使司。

布政使权势极重,《·职官志》:“初置藩司,与均重。

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

” 提刑按察使司 行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一人及副使、佥事等官。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机构,合称“二司”。

中叶以后,逐渐派都御使出任总督或巡抚,总领一方之军政,其官衔则兼之。

道 设道,分两类:于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称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

还在一些地方设整饬兵备道。

又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

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颇复杂。

府 明初改元制之路为府,隶属于道。

府分上(粮二十万石以上者)、中(二十万石以下者)、下(十万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等官。

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

也设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权重,仅为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官。

州 有两种:一为直隶州,地位相当于府,隶属于省;一为属州(散州),地位相当于县,隶属于府。

各州有知州一人及同知、判官等官。

县 有知县、县丞、主簿各一人,其属有典史等。

县分上(粮十万石以下者)、中(六万以下者)、下(三万以下者)三等,均隶属于府或州。

各府设府学,以掌管教育,有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

各州设州学,有学正、训导等官。

各县设县学,有教谕、训导等官。

学童应试录取后,在儒学(府学、州学、县学)中读书者称为“生员”,俗称“”。

的特点是: 一、中央集权加强,皇权发展到了高峰。

明朝自洪武后,不设宰相,取消,直接统领六部,事权至为集中。

二、设内阁,为皇帝辅助、办事机构。

三、中枢组织系统比宋、元简化;六部九卿系统较清,职责较明。

四、地方官制比唐、宋、元简明,惟道的设置较杂,至清不改。

五、在贵州建行省,加强了这一地区的管理。

六、采用土官制度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即以本族上层领袖为土官(即土司),可世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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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禁史”之谜:历史书写背后的权力博弈与文化劫掠

在历史研究中,“是禁史”的说法常引发争议。

这一论断并非指官方彻底封锁史料,而是源于修史过程中的刻意遮蔽、西方势力对中华文明的系统性劫掠,以及后世对历史真相的认知偏差。

通过梳理史料与学术争议,可揭示这一论断背后的多重历史逻辑。

一、清朝官方修史:权力合法化下的历史篡改 清朝统治者对《》的编纂长达94年,远超《》的2年半与《》的1年。

这种超长周期的背后,是满清政权对前朝历史的系统性重构。

政治合法性建构:清朝通过《明史》将明朝灭亡归咎于农民起义,刻意淡化自身作为异族征服者的身份。

例如,将起义军塑造成“流寇”,而将清军入关描述为“为明复仇”,从而掩盖其武力征服的本质。

文化话语权争夺:清朝统治者对关键历史事件进行选择性记录。

如对“”中被俘的细节,却淡化其后期复辟的合法性;对“三大征”的军事成就一笔带过,转而强调万历长期怠政。

史官的生存困境:主修《明史》的张廷玉虽为汉臣,却因“模棱两可”的立场被帝猜忌。

其团队在修史时不得不平衡满汉关系,导致许多敏感内容被“掐头去尾”,例如对明朝势力的描述被夸大,而对文官集团的制衡作用则被弱化。

二、西方势力渗透:中华文明的“乾坤大挪移” “西史辨伪”学派的研究揭示,明朝档案的缺失与西方势力存在关联。

共济会的角色:该学派认为,共济会通过扶持满清政权,系统性劫掠中华文明成果。

例如,耶稣会传教士以传教为掩护,窃取《》《坤舆万国全图》等科技典籍,并将其伪造成西方文明的“原创”。

档案的转移与销毁:部分明朝档案被转移至欧洲,成为西方伪造“四大文明古国”的依据。

例如,哲学中的“原子论”被指抄袭明朝思想家方以智的《物理小识》,而的建造技术则被认为源于明朝的建筑学著作。

文化符号的窃取:明朝的航海技术、火器制造、农业技术等被西方篡改为自身成就。

例如,下西洋的宝船技术被改头换面为“欧洲大航海时代”的起源,而明朝的“水底雷”则被包装成西方军事科技的“先驱”。

三、民间记忆的扭曲:被篡改的集体认知 清朝通过文化手段重塑民间对明朝的认知。

文学作品的污名化:清朝文人编造的《太祖皇帝本记》将描绘为“丑陋暴君”,而《凤阳花鼓》则以“十年倒有九年荒”诋毁其治绩。

这些内容通过小说、戏曲广泛传播,掩盖了朱元璋推行养老院、免费医院等惠民政策的事实。

历史事件的污名化:被歪曲为“寻找建文帝”,而非宣扬国威与促进贸易;万历皇帝的“不上朝”被解读为荒废朝政,却忽略其通过内阁制度维持国家运转的治理智慧。

民族身份的解构:清朝通过谣言散布为“人”或“朝鲜人”,试图消解对明朝的认同,为自身统治制造合法性。

四、历史真相的再发现:从档案到学术的突破 尽管明朝档案受损严重,但近年来仍有新的发现。

出土文物的佐证:广东阳江海域的“南海一号”沉船,证实了时期海上走私贸易的猖獗,为理解明朝初期海禁政策的必要性提供了背景。

域外史料的对比:朝鲜、越南等国的史籍中,仍保留着对明朝的正面记载。

例如,朝鲜《李朝实录》记载了万历援朝战争中明军的英勇表现,与清朝史书的描述形成鲜明对比。

现代学术的反思:学者逐渐认识到,明朝的灭亡并非单纯因“自毁长城”,而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例如,之死既有其擅杀、私自议和等过失,也与帝猜忌多疑的性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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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官制密码:参知政事的朝代演进与权力密码

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精密齿轮中, 这一官职如同特殊传动轴,历经唐宋辽金元五朝更迭,始终扮演着分割相权、强化皇权的关键角色。

从唐太宗贞观年间 临时差遣 到乾德年间 制度化副相 ,其权力轨迹折射出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体制的进化逻辑。

一、:相权分割的试验田 参知政事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唐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年),时任黄门侍郎的刘洎被加封 参知政事 衔,得以进入政事堂参与机务。

这种 以他官加衔参政 的模式,实为唐初皇权对三省制的柔性改造——当尚书令、中书令、侍中三省长官因位高权重而虚悬不授时,通过授予参知政事等同中书门下三品、同平章事等临时头衔,构建起非正式宰相群体。

典型案例可见贞观二十二年(648年),崔仁师以 参知机务 身份参与处置战事,其决策权已突破常规谏官范畴。

但需注意,唐代参知政事始终未形成固定编制,其存废完全取决于皇帝个人意志,这种 弹性相权 设计既保证了决策灵活性,又避免了权臣坐大的风险。

二、宋代:制度化副相的成型 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年)正月,一场静默的权力革命在政事堂展开。

太祖罢免三相、、后,任命、吕余庆 以本官参知政事 ,标志着参知政事从临时差遣升格为法定副相。

此时其职权仍受严格限制:不得佩鱼符、不预政事堂印信、不设专属僚属,实为 影子宰相 。

制度突破始于开宝六年(973年),太祖诏令参知政事 升都堂议政 ,首次获得与宰相同等议政权。

至道元年(995年)的 轮班知印 制度,更使其掌握行政文书签发权。

这种渐进式赋权在中达到顶峰——以参知政事身份主导的 明黜陟、抑侥幸 等十项改革,其决策效力已与宰相无异。

三、辽金元:多民族政权的制度移植 参知政事制度在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中展现出惊人适应性。

辽代设参知政事,属南面朝官系统,负责处理汉地政务,其从二品品阶与左右丞相当。

金代更将其制度化,在设参知政事二人,与左右丞组成 执政官 集团,佐治省事。

这种 汉制胡用 的实践,既满足游牧政权对先进治理经验的需求,又通过分设 北面官 南面官 维持政权二元性。

中书省的制度创新更具特色。

至顺元年(1330年)定制参知政事为二人,位列左丞之下、郎中之上,形成 中书令-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 的六级权力链。

这种精细化的职级划分,与元代 四等人制 的民族等级相呼应,展现出草原帝国对中原官僚体系的创造性转化。

四、制度遗产与权力逻辑 参知政事制度的千年存续,本质上是皇权与相权博弈的产物。

宋代通过 异相制衡 (文武相、亲疏相、新旧相搭配)与 事务分割 (参知政事主行政、枢密使主军政、三司使主财政),构建起精密的权力制衡网络。

这种制度设计在变法中暴露出致命缺陷——当改革派同时掌控参知政事(王安石)、枢密使(陈升之)、三司使()要职时,分权体系瞬间崩塌,印证了黄仁宇 数目字管理 困境的古代版本。

元代度中的参知政事更具示意义。

作为行省副长官,其既参与军民重务决策,又受制于达鲁花赤(蒙古监临官)与平章政事,这种 三权分立 架构比宋代中央层面的分权设计更具稳定性,为明清督抚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原型。

在制度的显微镜下,参知政事已超越具体官职范畴,成为观察中国古代政治文明演进的绝佳标本。

从唐代的 弹性相权 到宋代的 制度化分权 ,再到辽金元的 多民族适配 ,其制度形态的每一次嬗变,都精准对应着皇权扩张的技术迭代。

这种将权力制衡寓于官职设计的政治智慧,至今仍在现代治理体系中回响——当我们在讨论 行政副职 的职能边界时,何尝不是在续写这部跨越千年的制度史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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