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得“法”具体是哪些?和现在的“法”有何分别?

商鞅所谓的“法”是主要为了政治目的而设立的,是具有很强功利性的一些规则,而并不是为了社会公平设
【千问解读】
商鞅所谓的“法”是主要为了政治目的而设立的,是具有很强功利性的一些规则,而并不是为了社会公平设立的。
商鞅的独特“法治”思想 作为法家代表人物的商鞅,他所坚持的法律制度是在他的人性观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首先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
在他的思维当中,人总是的,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才是他们的目标。
他认为人追求名利就像水向下流一样。
另外,人对于名利的追求也是他们违法的原因之一,因而对于商鞅来说,所有人都是追逐名利的,没有一个绝对善良的人。
另外,人性论对商鞅的法制思想也是有影响的。
为了克服这种情况带来的混乱,制定法律秩序就显得尤其必要。
这种思想就影响到了商鞅在制定法律内容上面,他认为统治者可以通过赏罚分明的方式来使得人的行为受到规范。
这就要求了君主通过法律确立的赏罚必须直接和臣民的利益挂钩,这样才能控制民众的行为和规范。
除了在法律制定上,在法律执行上,商鞅也强调以“重刑”为主,这样能够给百姓树立威严。
因为统治者实行统治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获得民众的认可和威信,这种威信要能够建立起来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对民众产生威慑力。
只有这种威慑力足够大,才能让臣民没有侥幸心理。
除了惩罚,在奖赏方面也要有信用。
商鞅有一个著名的小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
他曾经在都城门口摆放了一根很高的木柱,跟百姓们说,今天谁能把这根木柱抬走,我就奖赏他五十金。
当时在看的老百不相信,只有一个年轻小伙说要来试试,他把木头搬动了,于是商鞅立马奖给他五十金,这个举动很快赢得了信任,给他的变法成功奠定了基础。
商鞅的这些法律都是根据人的本性来设立的,商鞅就是以这样的基础论证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合理性。
因而商鞅以法律规定将“利出一孔”使得民众追求个人利益实现的目标和国家富强的目标融合在一起。
当人们追求法律制度获得好处的时候,切身利益会驱动人们自觉的遵守法律。
因而人们可以在法律的允许下去做事致富,让自己和国家的利益目标达成一致。
但是这种理论也有其缺陷,首先它忽略了人的自主能动性。
人不仅仅是社会动物,有着相似的特征,人还是个性化的,每个人有着自己不同的特性。
商鞅完全以国家的利益角度去制定法律,否定个人的利益和价值,导致了当时人们的政治信仰的丧失,片面追求重刑之下的统治,也让人们对法律没有好感。
导致了民众和统治阶级的对立面。
商鞅的“法制”和道德 商鞅的法制经常被评判为是反道德的,因为在商鞅看来,“大邪不生,细过不失”的状态就是道德的。
这种对于德的看法和有很大的差别,因为儒家思想是讲求个人的仁义道德,而商鞅是从整个国家的整体角度上来考量的。
商鞅的道德观也是有其形成的历史背景的,首先战国时期的征战不休,社会动荡不安,百姓流离失所。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社会的安定比追求个人的道德重要的多,在当时也只有安定的社会秩序能解决问题。
商鞅甚至直接在《》中将仁义,诚信等道德规范指责为“六虱”,认为只有铲除了他们才能实现国家的强盛,然而这也并不能说明商鞅就是反道德的,他只是在道德的认知和对道德和法的理解上和儒家思想有很大的区别。
除了从总体的角度来看待德,商鞅还规定了德的使用范围。
他并不重视道德的作用。
因为道德只能用来约束自己,而对他人毫无作用。
而且这种道德的适用范围也是极其狭窄的,如果这种道德和人的利益起了冲突,并不能够保证道德能够战胜利益。
另一方面,遵守道德对于那些仁义君子来说是有效的,但是对于那些小人则没有作用。
这些遵守道德规范的少部分人并不能为整个社会做出贡献,因而这种道德的有效范围是很小的。
而法则不一样,法对于所有人都是适用的。
因为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就使得那些小人无法逃脱。
虽然法律并不能够倡导人们向善发展,但是它至少可以阻止人们作恶。
在对于德和法的关系上,商鞅也有自己的理解。
因为在施行法制的时候,商鞅主张重刑,他主张对于轻罪也要用重刑来进行惩罚,因为他认为刑罚只是一种手段,手段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达到的结果。
这种刑罚是在德之外建立了一套外部规范,这套规范约束了人们。
他认为以道德这种自身的规范来引导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
因而儒家的思想只是,并没有实际的作用和价值。
商鞅如何利用“法”来规范社会 因为以法的工具来建立起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是商鞅法治思想体系中的重要部分,这一社会理想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建立垂法而治的法治社会,这里的垂法而治的意思是君主在掌握了朝政大权以后,通过法律来对国家进行治理。
为了实现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功能,商鞅主要采取了几个措施,首先就是通过“壹赏”来做到鼓舞人们通过农战来获得薪酬。
商鞅将国家的富强寄托在农战上,因而他将人们获取钱财的办法也限制在农战上,以这种方式来鼓动人们参与农耕。
这样所有的能获得利益的方法只有这样一个渠道,民众只能甘心的去发展农业生产了。
另外则是思想上的规范束缚,也就是“壹教”,也就是通过一种思想来规范人们。
通过这种方式,商鞅认为,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纷争,避免其他的价值体系的干扰。
国家对臣民进行的法律教育就是他们能接触到的唯一思想,在这样的精神控制下,人们就不会想要去寻求其他的方式获取利益,而只要跟随着国家的规定范围来寻找价值。
抹杀了他们的个性发展。
另外“壹刑”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刑罚标准能够规范。
这种刑罚规定不论是哪一种人都会受到相同的刑罚,刑罚也是以上两种措施能够得到稳定施行的底线。
按照商鞅的设想,这种规范还会导致社会进入第二种层次,也就是大治无为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法制已经成为了一种内在的规范,突破了外在规范的束缚,人们已经习惯并熟悉遵守法律的过程了。
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已经成为一种的规范了。
这时候人们已经不需要这些外在的规范督导了,而是进入一种能够自治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君主可以,管理也可以遵循规范而行,人人都会遵守规范。
商鞅理解的这两种社会形态是一种递进的状态,这种社会理想既立足于现实又有着长远的规划。
这也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可以说,商鞅提出的律法还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因而他的变革也很快取得了成效。
商鞅的法制框架也有一定的特征,首先是立法的公正性,商鞅认为这种法律要使得臣民遵从,就必须遵循立法为公,法律必须满足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不能依据任何人的利益就徇私枉法,这样的法律是无法得到认可的。
另外法律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惩罚的对象有差别刑罚也有差别,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这种平等性在当时不仅仅停留在倡导的层面,而是真的得到了实行。
这种法的平等性主要有两个原因,树立君主的权威和保证法令的顺利实施。
另外法的公开性也很重要,因为知晓法律是他们守法的关键,因为法建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让民众了解和遵守这些规范的。
并且民众知晓法律也可以阻止一些官吏徇私枉法的行为,将大权集中在君主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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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说和珅:解析和珅是怎么样“卿家荡产”的
和珅是历史上资产最多的官员。
《亚洲华尔街日报》曾推出千年来全球50富人榜,6名榜上中国人中便有和珅。
但和珅的巨额家财并未被其后人继承,而为朝廷悉数抄没。
那么,权倾天下的和珅,是怎样“卿家荡产”的呢? 说清和珅的“卿家荡产”,先要知道他如何“白手起家”。
网络配图 和珅算是一个“官二代”,但这对他后来的发迹,应该说是能力之外的资本等于零:和珅出生在福建副都统常保家中,三岁丧母,九岁丧父亲,由父亲的一位偏房养大成人。
后熟读,精通满、汉、蒙古、西藏四种语言。
乾隆三十四年(1769)失败,以文生员承袭三等轻车都尉,从此步入仕途。
乾隆三十八年(1773),23岁时就任管库大臣,管理布库,和珅管理有方,办事勤朴,获得乾隆赏识,不断擢升。
这个时候的和珅,双手也是白的,因为为官清廉。
和珅任侍郎时,官员安明曾向和珅送礼,希望升职。
和珅没有接受贿赂,了解到安明能力不错,又向尚书丰升额保举了他。
安明升官后又送玉给和珅,和珅仍然婉拒。
安明后来犯事,有人弹劾和珅包庇安明,乾隆帝下令查处。
事实证明,和珅并没有受贿和蓄意包庇安明,但有失察之责,被降职处理。
一度的和珅,不仅不是贪官,还是乾隆手下的反腐干将——轰动一时的大学士兼云贵总督李侍尧涉贪污案,便是和珅领衔督办。
和珅更应铁腕反腐,在权臣中树敌。
大凡负面人物,人们总是习惯寻找其道德层面上的缺失,期骥勾勒出“坏人”的成长轨迹。
其实和珅的操行并不泛圈点之处:和珅18岁与结婚,终身相爱,感情颇笃好,直至三年(1798)冯氏去世。
其弟和琳在外督办军务,不幸染病身亡,和珅一直照料其家,与薄情寡义、生活糜烂的贪官形象相去甚远。
和珅无疑是中国历史上的权臣之一,封一等忠襄公,任首席大学士、领班军机大臣。
和珅凭什么权力冲鼎?野史、戏说中的和珅,靠的的拍马逢迎。
其实不是,朝廷的权力授予,看中的对象的有用性。
和珅的一生,有两件事不能不提:一是就任四库全书馆正总裁,大兴,为清王朝实施“洗脑工程”。
二是作为钦差赴甘肃,剿灭苏四十三等人的反叛。
网络配图 ——力保江山社稷,消灭封建王朝精神与肉体上的威胁,和珅这才是功莫大焉! 但勿庸置疑,和珅是一个十足的贪官。
权力的攀升,和珅的 “白手”很快变成“黑手”——关于和珅的贪渎,知道的人太多了。
要知道,和珅的 “白手”变成“黑手”,不可能只有嘉庆帝才知道。
那样的话,未免太低估乾隆帝的智商。
为什么乾隆帝要留着这只“黑手”,嘉庆帝要斩掉这只“黑手”?因为和珅的“黑手”伸得太长。
——嘉庆二年(1797)十月,乾隆帝已进入垂暮之年。
上朝时乾隆帝让和珅与嘉庆帝站在身旁,因为只有和珅才能听明白乾隆究竟说些什么。
的文武,其实是在听和珅发号施令,嘉庆帝太不安全了。
没有实权,真正握有实权的是和珅和乾隆。
嘉庆帝失去的不仅仅是权力的安全感,而且包括人身自由,因为无论是宦官还是官女,都是和珅派来的人……网络配图 英国使臣马戛尔尼于回忆录中写道:“许多中国人私下称和珅为二。
” 和珅的黑手如此充满恐怖,连外人都明白,更何况嘉庆帝!正所谓黑手、白手,挠痒痒可心,卡脖子是万万不行的!这就是和珅的宿命。
嘉庆四年(1799)正月,太上皇乾隆驾崩。
正月十三,嘉庆帝宣布即获罪二十条。
眼望刺眼的白绫,和珅留下了一首绝命诗:“五十年来梦幻真,今朝撒手谢红尘。
他日水泛含龙日,留取香烟是后身。
” 和珅的黑白与悲喜剧,恰在这首绝命诗里——后世的史家与附会者,都要在这首绝命诗上耗费心血:有人说和珅的前世身是乾隆的爱妃,有人说和珅是爱妃转世,从而与乾隆有宿缘;有人说和珅的后身是,依旧掺和在大清权力纠葛里……,也是歪打正着,专制制度下的权力角斗轮回,事实上永无穷期!这些的想法,也反应了人民对清朝政府腐败无能的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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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乱世中的“恶女”迷雾:浅井茶茶的权力困局与历史审判
作为近江大名浅井长政与织田信长之妹织田市的长女,她七岁目睹父亲自尽于小谷城,兄弟被处决;十年后母亲与继父柴田胜家在越前北庄城自焚,三姐妹被迫依附于曾毁灭家族的丰臣秀吉。
1587年,茶茶成为秀吉侧室,先后诞下夭折的鹤松与继承者秀赖,这一血脉关系成为她介入政治的核心筹码。
在丰臣秀吉晚年,茶茶通过掌控淀城积累政治资本,其居所“淀殿”逐渐演变为丰臣政权中枢。
秀吉死后,她以监护人身份介入政务,与正室北政所宁宁形成尾张派与近江派的对立。
这种分裂直接导致爆发,石田三成率领的西军与德川家康的东军争夺天下,最终以西军溃败告终。
茶茶的政治参与被后世史家视为“丰臣政权崩溃的催化剂”,但需注意,其决策始终受制于战国女性难以突破的性别桎梏。
恶女标签:权力博弈中的性别污名化 江户时代史书将茶茶塑造为“战国第一恶女”,指控其“恣意妄为”“权欲熏心”。
这种评价存在明显历史偏见: 生育工具的逆袭:作为唯一为秀吉诞下子嗣的侧室,茶茶的政治地位完全依赖于亲子关系。
当秀吉将秀赖确立为继承人时,她被迫从幕后走向台前,这种“被推上风口浪尖”的处境常被简化为“主动夺权”。
关原合战的中立争议:茶茶在战役中保持观望态度,实则因丰臣家内部派系林立,其直属武将仅限于大野治长等近江系家臣,难以形成独立军事力量。
这种战略收缩被后世曲解为“愚蠢无能”。
大阪冬之阵的谈判失误:1614年德川家康围城时,茶茶拒绝拆除防御工事换取和平,导致次年夏之阵爆发。
此举虽加速丰臣氏灭亡,但本质是维护武家尊严的必然选择——主动投降必遭清洗,死战尚存一线生机。
更值得深思的是,茶茶的“恶女”形象与同时代男性枭雄形成鲜明对比。
德川家康通过“下克上”夺取天下被赞誉为“老狐狸”,而茶茶为保护幼子发动的抵抗却被贬斥为“妇人之仁”。
这种双重标准暴露了封建史观对女性参政的深层恐惧。
烈火焚城:悲剧终章与历史反思 1615年大阪夏之阵,德川军攻破天守阁。
目睹城池沦陷的茶茶选择与秀赖、侍女大藏卿局等人在米仓自焚,终结了丰臣氏二十六年的统治。
这一壮烈结局在江户时代被演绎为“因果报应”,却在现代史学研究中引发新思考: 权力结构的牺牲品:茶茶始终处于“代理执政者”的尴尬位置,既无独立军事集团支持,又缺乏法理正统性。
其政策反复实为应对德川氏步步紧逼的应激反应。
文化符号的异化:从能剧《淀殿》到现代影视作品,茶茶形象被不断解构重塑。
2016年大河剧《真田丸》中,她被刻画为与真田幸村产生情感纠葛的复杂女性,这种艺术加工虽偏离史实,却折射出当代对历史人物“人性化”解读的诉求。
女性政治的永恒困境:茶茶的悲剧揭示了封建社会女性参政的悖论——要么沦为傀儡,要么被妖魔化。
她试图在男性主导的权力游戏中为子嗣谋求生存空间,最终却成为制度性暴力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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