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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总工会“探秘火山红途·逐梦少年成长”研学夏令营圆满收官!

来源:网络 编辑:小彩 更新:2026-10-10

为用心做好职工关爱服务,以沉浸式红色实践滋养职工子女爱国初心,8月10日至13日,五大连池市总工会 “探秘火山红途・筑梦少年成长” 职工子女免费研学夏令营温情启航。

本次活动面向烈士子女、困难职工子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农民工子女、边境职工子女、少数民族职工子女六大群体,共11名10-15岁孩子报名参加四天三晚研学,往返交通、三餐食宿、全部课程体验均由工会免费提供。

活动全程配备专业带队老师,实行规范统一的集体作息,细致做好食宿、出行安全保障,让家长安心、孩子舒心。

本次夏令营将红色教育、地质科普、劳动实践、安全课堂融为一体,每一天都收获满满。

孩子们走进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博物馆,近距离认识独特的火山与矿泉地貌;踏访朝阳山抗联博物馆、大横山英烈遗址,倾听动人的抗联故事,徒步重走先辈战斗之路。

军姿训练、射箭、真人CS实景体验、红色电影、红歌传唱、篝火晚会轮番上演,让红色精神浸润童心。

手工创作、内务整理练习锻炼动手自理能力,亲手制作抗联餐、走进采摘园体验农耕劳作,让孩子们懂得粮食与劳动的珍贵;安全课堂传授实用自救知识,夜晚提笔书写家书,把这几日的见闻、感动与成长说给爸爸妈妈听。

朝夕相处的集体生活里,孩子们互相陪伴、彼此帮助,褪去稚气,学会包容与担当。

短短四天的旅程落下帷幕,大家表示,公益免费的研学活动减轻了家庭负担,让孩子走出书本,在行走、体验、实践中收获知识、磨炼心性,是意义十足的暑期礼物。

未来,五大连池市总工会将持续聚焦职工家庭所需,不断推出更多暖心普惠活动,持续打造红色研学、素质拓展、公益课堂等特色服务,把工会细致入微的关怀送到每一户职工家中,陪伴孩子们向阳成长。

来源:五大连池宣传部

诺贝尔奖和科学没有什么关系

又到年底,又是诺贝尔奖发布的时间,就有很多中国媒体和中国人开始议论,我听到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法,说中国有 2000 个科学家,怎么总得不到诺贝尔奖? 我听到这样的问题,很感叹的笑,我们很多人缺少人生阅历,天真的不行,诺贝尔奖这件事情是科学活动吗?它从来也不是一个科学活动,这就是一个媒体传播,科学活动有一定的公正性,只要你有智力,有经济能力,技术水平达到了,你就可以去做,也可能获得成就。

媒体活动那就有立场价值观,从来也没有公正过,未来也不会公正,中国人眼巴巴的等着,你不但天真,而且很贱。

在科技领域,中国的水平如何,最近几十年,难道还能比日本人差吗?比俄罗斯差吗?最近 20 年,我们和美国人同时干的领域,美国人有什么领域比中国人干得强呢?美国人金融和媒体操作比中国人强,最近 20 年,干科研美国人比中国人强过吗? 新型的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中国对美国是全面领先,但是这件事情和获得诺贝尔奖有关系吗? 先说说新型材料,我一直说,人类世界材料、能源、信息构成了铁三角。

材料是一切技术发展的基础,今天人类的信息技术达到如此高的水平,它的基础就是材料。

材料发展最核心的能力就是淬炼。

我们大家都知道,稀土是一切高技术的基础,因为有了稀土,飞机才能够耐高温,导弹打入太空,又从太空回到大气层,超高音速它才不会爆掉。

要做隐形飞机,没有稀土你做什么隐形飞机? 全世界稀土技术,尤其是淬炼技术,掌握在谁的手里,掌握在中国人的手里,中国人一卡美国的稀土,美国的飞机产量马上就下去了,中国的雷达为什么比美国的雷达强?因为采用了新的材料,我就比你灵敏,同样的功耗,同样的天线,我可以比你多看 50 公里。

新材料,中国是不是可以得 10 个诺贝尔奖?完全是有资格的,实力放在这个地方。

能源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没有能源,人类世界就是死的。

能源采集、能源存储、能源传输、能源加工、能源利用。

这是人类技术发展,这是人类基础活动,这是人类生产制造的基础力量。

新型的能源,不但是获得足够的能量支持,同时还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让我们这个地球保持干净,英国、美国的工业制造为什么搞不下去,因为工业能力强大了,环境污染了,搞得自己无法生存。

中国现在的长三角和珠三角,是不是全世界生产制造最强大的地方?长三角和珠三角污染了吗?没有。

为什么没有污染?新型能源的采集、存储和传输。

一个特高压技术,把大量的能源从云南输送到江苏。

很低的运输成本,对环境破坏很少,运输效率很高,损耗很小。

这相关的技术,少说可以得 10 个诺贝尔奖。

这些强大的技术和能力,已经让中国这个相对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制造,超越了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拥有了强大的国力。

这不能得个十几二十个诺贝尔奖? 诺贝尔奖从来也不是一个科学活动,他是一群老男人,依靠关系,依靠共同的价值观,相互提名,然后投个票说谁得奖。

得奖的研究,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到底有没有价值?有谁会去为这个事情负责任吗? 科技活动靠的就是实力,尽管中国面对卡脖子各种压制。

但是近 20 年已经成长为全世界最强大的国家,已经完成了追赶正在实现超越。

这件事情不需要欧洲老男人们投票的,你不承认实力放在这里。

生产制造你搞不过我,打仗你也打不过我呀。

我的技术就是比你好,我的生活比你方便。

这就是科技活动的结果。

诺贝尔奖是一群老男人们投票,他们不会在乎你是不是有价值,是不是搞得好。

他们是有自己的关系,有价值观。

你搞得再好,他也不想带你。

为什么日本人得到诺贝尔奖多?因为日本人早忘记了自己祖宗是谁,他们想做欧洲人的鹰犬,那当然是要扔几块骨头的。

对中国人而言,修一条特高压输电线路,比得 10 个诺贝尔奖也重要。

我对诺贝尔奖的态度是能得到当然也不错,我们肯定不拒绝,但是也不需要一年发一次情,一年发一次情。

没有诺贝尔奖,中国人日子不是过得越来越好吗?

办完离职手续回家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造成多处骨折,对方全责,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公司提出异议:人已离职、手续已办,既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上下班”一说,凭什么认定为工伤?这一抗辩能得到法律支持吗?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岗位为教学服务班主任。

2025年11月14日,小王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离职审批表载明最后工作日为2025年11月18日。

11月18日14时许,小王在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无责任。

事故造成小王胫骨平台骨折、右足外伤等伤害。

另查,小王的离职审批于交通事故当日18时47分获得最终批准。

12月3日,公司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某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王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小王在事故发生前已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小王当天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在上下班途中,三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小王已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王发生事故时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在上下途中。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本案中,小王于11月18日14时许办理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公司于当日18时47分完成离职审批,因此小王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11月18日24时,事故发生时小王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以小王已办完离职手续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即时解除,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合理通勤过程中的安全权益。

本案中,小王前往公司的目的是办理离职手续,该行为实质属于结束劳动关系的正当环节,其离开公司返回住所的过程应视为下班途中。

如将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后直接返回家中的过程排除在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外,将导致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的保障缺少必要环节,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因此,小王所受伤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依法应予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现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劳动者办妥离职手续当日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是否仍受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在上下班途中,三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某公司辩称小王已于当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且其离开公司不属于上下班,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主张能否成立,需要从劳动关系的终止时点和“上下班途中”的法律内涵两方面进行分析。

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时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这是认定劳动关系存续与否的法定标准。

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审批通过之日24时方告终结。

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日回家途中,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已办理交接手续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已即时解除。

“上下班”不仅限于日常出勤,而应理解为劳动者前往工作场所或离开工作场所返回住所的合理过程。

办理离职手续、归还公司物品属于结束劳动关系的必要环节,劳动者为此前往公司并在完成后返回家中,该行程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属于“下班”的合理延伸。

如果将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后直接返回家中的过程排除在工伤保护之外,将造成制度保障的真空地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已办理离职手续”绝非“不认工伤”的理由,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当日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依然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

这一裁判规则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行为的必要纠偏。

京小槌提示 离职不是保险的“断点”,回家之路仍在“上下班”的延长线上。

劳动者在离职交接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关注: 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的24时方告终结,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日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仍可能构成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得以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已办理交接手续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即便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在劳动关系正式终止前,用人单位仍负有相应的工伤保险义务。

对劳动者而言,离职手续办理当日仍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离职交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离职审批表、考勤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言,在审查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时间为依据,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避免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作为劳动关系即时终止的时点。

对于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只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要求,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宋子贤 任优优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 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