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钺锋被逮捕!曾大搞新型腐败、隐性腐败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4-12-04 点击数:
简介:据最高检12月4日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原常委、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钺锋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千问解读】

最高检12月4日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原常委、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钺锋作出逮捕决定。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开资料显示,李钺锋是台湾中坜人,1958年7月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1976年6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台盟

李钺锋是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二级高级律师,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他曾长期在重庆工作,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2017年12月,李钺锋任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正部长级)。

今年3月23日,李钺锋被查。

10月,李钺锋被开除党籍。

通报提到,经查,李钺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 违反组织要求,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违反廉洁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 长期投机钻营,大搞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以“放贷收息”等隐蔽方式大肆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钺锋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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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纪检监察专业录取分数线 2025考生参考

纪检监察专业录取分数线范围在585分~613分之间,其中录取分数较高的院校有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等。

2025届考生如果想要报考纪检监察专业,建议参考具体院校分数线及录取位次,以降低落榜风险。

一、2024纪检监察专业录取分数线纪检监察专业致力于培养具备高度政治觉悟、扎实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

该专业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通过系统学习纪检监察理论、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使学生掌握监督执纪问责的必备技能。

毕业生将在党的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贡献力量。

这里以河北、贵州招录数据为例,为大家列举纪检监察专业院校的收分门槛。

1、河北纪检监察在河北的招生院校共有3所,考生想要就读纪检监察院校,至少要考到585分及以上,省排名位次需在25041名以内。

河北数据显示,收分最低、最容易考的纪检监察院校是四川师范大学(585分)、辽宁大学(595分),而收分最高、最难考的纪检监察院校是内蒙古大学(613分)。

需要注意的是,纪检监察专业大学中有2所不限选科要求(物理组),如辽宁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有1所不限选科要求(历史组),如内蒙古大学,因此大家在报考前要提前了解清楚专业选科要求。

2、贵州纪检监察在贵州的招生院校有2所。

数据显示,贵州考生想要就读纪检监察院校,至少要考到521分及以上,省排名位次需在13037名以内。

收分最低、最容易考的纪检监察院校为新疆师范大学,学校分数为521分;而收分最高、最难考的纪检监察院校为辽宁大学,学校分数为596分。

在贵州招生的院校中,有2所不限选科要求(历史组),如辽宁大学、新疆师范大学。

明代监察制度的演变有什么样的特点?

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

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

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

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

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

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

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

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

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

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职官志》)。

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

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从而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进步。

具体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一个部门和体系。

洪武十五年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

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

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

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

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

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

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

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

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

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

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

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

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

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

洪武二十四年敕“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

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

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

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

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

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其四,法律制度上的贡献。

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

这样,督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

在中央,仍设都察院。

早在入关之前,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

“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

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

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

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

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

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

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

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

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

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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