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诚信参加考试,作弊自毁前程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4-10-17 点击数:
简介:成人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现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摘编如下,请广大考生认真学习,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诚信参加考试。

【千问解读】

成人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现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摘编如下,请广大考生认真学习,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诚信参加考试。

知法守法,勿触红线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遵规守纪,诚信参考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END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有哪些学校 全国共计19所大学名单汇总

全国开设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的学校有北京邮电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广东金融学院等,共计19所大学。

其中包含19所本科、0所专科;13所公办、6所民办。

圆梦小编将在下文为2025年高考生展示:全国各省市区开设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的大学名单一览表。

一、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有哪些学校1.北京邮电大学(北京)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3.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4.上海政法学院(上海)5.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6.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7.重庆理工大学(重庆)8.安徽工程大学(安徽芜湖)9.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10.安阳师范学院(河南安阳)11.三江学院(江苏南京)12.浙江万里学院(浙江宁波)13.保定理工学院(河北保定)14.济宁学院(山东济宁)15.辽宁传媒学院(辽宁沈阳)16.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江苏徐州)17.泰山科技学院(山东泰安)18.常德学院(湖南常德)19.北京邮电大学(宏福校区)(北京)根据上文可知,山东省开设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的大学有:济宁学院、泰山科技学院湖南省开设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的大学有:湖南文理学院、常德学院河南省开设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的大学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安阳师范学院圆梦小编建议大家:根据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开设大学的档次级别、所在省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报考!最后还要提醒2025年高考生:在新高考省份,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100%的大学都要求学生的选考科目为“不提科目要求”。

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就业方向广泛,可在金融机构、大型企业、政府部门等从事信用风险评估、管理和法律防控工作。

例如,在银行、保险公司或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信用纠纷、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该专业就业前景广阔,随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深化,信用风险管理需求将持续增加。

毕业生凭借扎实的法学基础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望获得优厚薪资和良好晋升空间,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

一、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1、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就业前景:该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信用风险法律防控专业知识、能够化解信用管理领域法律风险、善于处置经济矛盾纠纷,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理论功底扎实、创新能力及管理能力较强的高层次法律管理人才。

由此可见,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是一个比较好找工作的专业,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的发展前景和工资待遇都还不错。

所以,2025年有意报考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的同学,不必过度担心“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真的没出路吗?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就业率很低吗?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真的很难就业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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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专业的核心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法,著作权法(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专利文献检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原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代理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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