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O科技消息】10月16日,据报道,欧盟寻求对一项被视为欧洲版SpaceX的卫星合资项目进行快速反垄断审批,此前欧盟与项目合作方Leonardo SpA、空客和泰雷兹密集磋商。
知情人士表示,过去一年的讨论重点是在项目正式提交审批前,找出并解决任何潜在的竞争问题。
据悉,虽然这些公司尚未正式申报,但欧盟官员预计将在未来几周内收到申请。

这项卫星合资项目的内部代号为“布罗莫计划”(Project Bromo),由空中客车(Airbus)、意大利莱昂纳多(Leonardo)和法国泰雷兹(Thales)共同推进,旨在打造欧洲卫星产业巨头,降低对SpaceX等美国卫星服务提供商的依赖。
该项目于2025年10月达成协议,将整合三家公司从卫星制造到空间系统与服务的相关业务。

人造卫星示意图
空客、莱昂纳多和泰雷兹此前已通过泰雷兹阿莱尼亚宇航公司(Thales Alenia Space,泰雷兹持股67%,莱昂纳多持股33%)形成了合资关系。
此次“布罗莫计划”将进一步扩大整合范围,被视为欧洲卫星产业应对全球竞争的一次关键重组。
“布罗莫计划”是欧洲更广泛太空战略的一部分。
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12月宣布开发IRIS²通信卫星系统,被视作欧盟版“星链”。
2026年8月,欧盟委员会与SpaceRISE财团完成谈判并签署实施协议,正式敲定IRIS²规划。

IRIS²
IRIS²星座将包含348颗卫星,其中330颗部署在约1200公里的低地球轨道(66颗纯Ka波段卫星和264颗Ka/Ku双波段卫星),另有18颗部署在约8000公里的中地球轨道。
IRIS²将提供安全的政府通信服务,覆盖民防与应急管理机构、安全与国防通信以及商业B2B服务,并采用光学星间链路和多轨道方法进行卫星间通信。
泰雷兹阿莱尼亚宇航公司已签署协议,为330颗低轨卫星提供政府有效载荷,该订单是IRIS²合同中约5亿欧元的一批,而该公司在整个IRIS²合同中的总规模将超过30亿欧元。
欧盟主动向中国提出解除对德企辛德豪瑟材料有限公司的出口管制,这一决定不仅仅是为了挽救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而是揭示了深层次的经济结构变迁和全球贸易格局的转折。
这场看似小规模的谈判,实际上是西方主导的自由贸易时代的终结和一个以政府干预、对等管控为核心的管理贸易时代的全面来临。
今年7月,中国因欧盟无依据地制裁多家中国企业,对包括辛德豪瑟在内的14家欧洲企业实施了出口管制。
辛德豪瑟,这家员工不足五十人的小企业,长期依赖中国的核心原材料,其生存完全取决于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然而,中方的出口管制如同一记重磅炸弹,直接导致该公司生产线停滞,面临破产危机。
这一事件的发生,促使欧盟开始重新审视其对华政策,尝试以对等解禁的方式寻求合作。
在过去的数十年里,欧美国家依赖单边制裁和贸易壁垒,通过所谓的规则优势和技术垄断不断收割全球产业红利。
然而,随着中国产业链的崛起和全球供应链的重构,这一模式显然已经失效。
辛德豪瑟事件则成为了这一现实的缩影,直接触动了欧盟的产业根基。
在经历了一系列市场化的失败补救措施后,欧盟终于意识到,继续通过对抗来解决问题已不再可行。
旧的自由贸易模式强调的是市场自我调节,弱化政府的干预,然而在面对全球经济的复杂性时,这种纯粹的市场逻辑显得脆弱不堪。
新出现的管理贸易框架则要求各国政府根据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需求主动设定贸易规则。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欧盟与中国的磋商,还是中美之间关于特定贸易清单的划定,都是对这种管理贸易概念的具体体现。
在管理贸易时代,各国不再简单依靠市场力量,而是积极利用政策工具进行精细管控,以确保本国的战略利益。
能够合作的领域将被有序开放,而那些涉及国家安全、核心产业的领域则将受到严格的控制和监测。
这样的转变显然使得国际经贸关系的性质发生了质变。
欧盟在这场博弈中的被动局面,恰恰反映了其深层次的矛盾。
尽管部分成员国对对华妥协持谨慎态度,担忧以此为先例让更多企业跟风寻求豁免,但无疑,在当前的全球贸易背景下,继续采取强硬对抗的策略只会导致更大范围的产业滑坡。
辛德豪瑟的困境提醒着所有人,伤害的其实是依赖于中国资源的地方企业。
相较于欧盟,中国在此次谈判中显然占据了主动。
通过建立健全的稀土和关键矿产出口许可制度,中国不仅能够更好地掌握全球高端产业链的动态,还能精准找准欧美产业的薄弱环节。
这种精细化的贸易管控能力正是中国在新贸易时代的重要竞争优势。
在未来的日子里,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适应这种管理贸易的新规则,单边霸凌的空间将会持续压缩,互利共赢、对等博弈的观念将成为新的主流。
从整体来看,未来的全球贸易环境将再也无法回到盲目自由化的旧时代。
各国将更加注重自身的安全与发展利益,管理贸易将成为常态化的措施。
随着这一转变,单边制裁和无序冲突的可能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小。
欧洲面临的选择是艰难的:一方面需要承认旧有的对华遏制策略已经失效;另一方面又必须找到一种新的方式与中国展开对话与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球经济的大潮中站稳脚跟。
辛德豪瑟危机的背后是一个时代的告别和另一个时代的开启。
当政府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管理贸易渐成主流,世界各国必须重新思考如何在这个新格局中重新布局自己的经济战略与国际关系。
换句话说,未来的经贸互利将不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更需要战略性的政府干预与精准的政策引导。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与欧洲的未来合作也许将迎来新的曙光。
公司提出异议:人已离职、手续已办,既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上下班”一说,凭什么认定为工伤?这一抗辩能得到法律支持吗?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岗位为教学服务班主任。
2025年11月14日,小王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离职审批表载明最后工作日为2025年11月18日。
11月18日14时许,小王在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无责任。
事故造成小王胫骨平台骨折、右足外伤等伤害。
另查,小王的离职审批于交通事故当日18时47分获得最终批准。
12月3日,公司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某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王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小王在事故发生前已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小王当天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在上下班途中,三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小王已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王发生事故时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在上下途中。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本案中,小王于11月18日14时许办理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公司于当日18时47分完成离职审批,因此小王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11月18日24时,事故发生时小王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以小王已办完离职手续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即时解除,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合理通勤过程中的安全权益。
本案中,小王前往公司的目的是办理离职手续,该行为实质属于结束劳动关系的正当环节,其离开公司返回住所的过程应视为下班途中。
如将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后直接返回家中的过程排除在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外,将导致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的保障缺少必要环节,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因此,小王所受伤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依法应予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现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劳动者办妥离职手续当日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是否仍受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在上下班途中,三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某公司辩称小王已于当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且其离开公司不属于上下班,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主张能否成立,需要从劳动关系的终止时点和“上下班途中”的法律内涵两方面进行分析。
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时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这是认定劳动关系存续与否的法定标准。
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审批通过之日24时方告终结。
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日回家途中,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已办理交接手续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已即时解除。
“上下班”不仅限于日常出勤,而应理解为劳动者前往工作场所或离开工作场所返回住所的合理过程。
办理离职手续、归还公司物品属于结束劳动关系的必要环节,劳动者为此前往公司并在完成后返回家中,该行程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属于“下班”的合理延伸。
如果将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后直接返回家中的过程排除在工伤保护之外,将造成制度保障的真空地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已办理离职手续”绝非“不认工伤”的理由,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当日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依然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
这一裁判规则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行为的必要纠偏。
京小槌提示 离职不是保险的“断点”,回家之路仍在“上下班”的延长线上。
劳动者在离职交接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关注: 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的24时方告终结,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日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仍可能构成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得以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已办理交接手续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即便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在劳动关系正式终止前,用人单位仍负有相应的工伤保险义务。
对劳动者而言,离职手续办理当日仍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离职交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离职审批表、考勤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言,在审查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时间为依据,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避免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作为劳动关系即时终止的时点。
对于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只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要求,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宋子贤 任优优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 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