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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肉冒充羊肉、马肉冒充驴肉……忻州公布6起“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 编辑:小彩 更新:2026-09-13

忻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市场监管领域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纵深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一、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街道汇生食品加工厂无证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3月24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街道汇生食品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库房内有羊肉串、猪肉串包装袋若干,封口机、油墨喷码机各1台,其提供了虚假的生产许可信息。

执法人员对现场查封的“羊肉串”委托青岛元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结果为该批次羊肉串中检出鸭源性成分。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以鸭肉冒充羊肉的掺杂掺假食品、经营食品包装标识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处罚没款合计16.0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定襄县奎的熟肉店销售假冒驴肉案

2025年10月16日定襄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定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定襄县奎的熟肉店涉嫌销售假冒驴肉》检察意见书,指出定襄县公安局在全县打击劣质肉类日常工作中,对定襄县奎的熟肉店销售的驴肉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驴肉呈马源性。

定襄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0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共向15人销售马肉冒充的驴肉,货款共计82028.3元。

违法所得确定为82028.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6年2月27日,定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没收25个印有驴肉字样的纸箱,没收违法所得8.2万元,罚款4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繁峙县繁城镇新时代前门铜锅涮餐饮服务餐厅经营以鸭肉制品冒充牛羊肉卷的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4月15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肉制品专项行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繁峙县繁城镇新时代前门铜锅涮餐饮服务餐厅经营的牛肉卷、羊肉卷掺假掺杂进行售卖。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从太原市小店区泓欣源肉类经营部购进并标注成“肥牛一号”和“羔羊肉卷”进行销售,经查证当事人也认可其经营的两个品种,原料都是以80%鸭肉冒充牛、羊肉卷掺假掺杂进行销售的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平市某自然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的行为案

2026年3月15日,原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两名自然人驾驶一辆冷藏车,在原平市德金城市场销售未经检疫的牛肉。

经核查,二人是在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运输肉类的冷藏车未提供消毒记录的前提下,将未经检疫的牛肉、猪肉从大同市拉至忻州市原平市德金城市场进行现场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大,为充分发挥行刑衔接作用,原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原平市公安局进行处置。

五、神池县吉明羊肉铺(个体工商户)经营死因不明羊肉案

2026年8月19日,神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肉制品专项整治中现场检查发现,神池县吉明羊肉铺经营死因不明的羊肉,当事人现场提供不了有效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神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死因不明羊肉22.4KG、罚款0.3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河曲县金御禧驴肉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5日,河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唐坪南路108号的河曲县金御禧驴肉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厨房货架摆放的陈皮、白胡椒、火锅调味粉等共计105袋,均已超过安全保质期限。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既没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及时清理,也没有做特别标注,在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用于加工制作食品使用,确认当事人存在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存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河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调料105袋、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忻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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