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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 | 麻雀、绣眼鸟为啥不能随便抓——法官带你看懂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护鸟条款”

来源:网络 编辑:小彩 更新:2026-09-15

开栏语

生态有法,生活无忧。

楼上装修钻墙,“白天干完就行”?山上野味多,打两只尝尝“鲜”?公园里鲜花好看,折几枝回家“插瓶”?——当心,你可能已踩法律红线。

您瞧,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这些事儿,恰恰是越“常见”越容易踩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经颁布实施,这部“绿色法典”跟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即日起,本报开设《法官说“典”》栏目,选取本省真实案例,邀请办案法官把身边的“生态法律盲区”一个个扫清。

麻雀满天飞,抓几只没事儿?喜欢鸟,买两只画眉养着,总可以吧?使不得!野生动物保护并非“远在天边”,而是“近在眼前”。

每一次心存侥幸,都可能换来沉重的法律代价。

结合我省今年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例,本期,我们特别邀请到介休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晓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围绕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损害赔偿等热点话题,深度解读法条背后的生态法治逻辑,帮你逐一厘清法律盲区。

问:很多群众觉得“麻雀到处都是,抓几只常见鸟没事”,那么,麻雀到底算不算保护动物?2023年新调整的“三有名录”收录了1924种野生动物,其中鸟类1028种,实施名录管理有哪些意义?

答:很多群众普遍存在一个认知误区:野生动物只要种群数量多、随处可见,就无需法律保护,随意捕捉几只也无伤大雅。

事实上这种观念是完全错误的。

在此需要明确:麻雀、山斑鸠等均被纳入2023年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受到严格保护,决不允许随意猎捕、伤害。

野生动物保护并不只针对珍稀濒危物种,不是只有数量稀少的动物才受法律保护。

“三有名录”当中的“三有”是指动物具备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

麻雀、山斑鸠等鸟类虽然随处可见,但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承担着维系食物链、保持区域生态平衡的重要功能。

如果放任随意猎捕,日积月累就会打破本地生态链条。

一个物种种群整体数量多,并不代表可以随意捕杀,分散、多次的捕猎行为叠加,同样可能造成局部区域种群衰退,带来生态损害。

所以,名录的管理意义在于划定保护边界:凡是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不管野外种群数量多少,都受法律保护。

未经许可,不得猎捕、杀害、交易。

名录收录1924种野生动物,体现了生态保护的系统性理念:生态是完整链条,珍稀物种要救,常见物种同样要守,不能简单用“多不多、稀不稀”来判断能不能猎捕。

问:生态环境法典新规下,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行为的入罪边界与追责标准是什么?

答:针对猎捕“三有”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法典构建起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层层递进、有序衔接的法律责任链条。

首先,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未取得狩猎证擅自猎捕,即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构成行政违法。

其次,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了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明确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地弓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中“违反狩猎法规”的重要前置法律依据,也是评价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基础前提。

最后,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转化,需要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该罪必须结合前述法条予以认定。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狩猎法条,同时满足法定入罪条件,即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很多市民喜欢在花鸟市场购买鸟类当宠物饲养,请法官给大家讲讲如何避开法律红线?

答: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名录管理,定期论证评估,及时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麻雀、山斑鸠看似普通常见鸟类,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些鸟类严禁购买、饲养。

即便只是买来家养观赏,同样会面临法律风险,可能被没收涉案鸟类、处以行政罚款等,甚至犯罪。

问:像猎捕麻雀、公园周边贩鸟这类案件,认定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主要看什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生态赔偿“三笔账”怎么算、怎么衔接?

答:结合司法办案实践,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并非仅以猎捕数量作为唯一依据,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多维度综合评判。

第一,猎捕地域、工具方法、狩猎期限是重要入罪条件。

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或是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即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不以猎捕数量作为入罪的唯一门槛。

第二,涉案价值标准。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的,亦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三,猎捕数量属于重要酌定情节。

裁判时结合猎捕数量、涉案价值、使用工具方法、猎捕的动机、目的等情节综合衡量,摒弃单纯依靠捕猎数量机械入罪的办案模式。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生态损害赔偿,三者的法律性质各不相同,不能简单理解为“罚了又判、判了又赔”的重复追责。

一是行政处罚的罚款与刑事处罚的罚金刑属于同类财产罚,法律规定应依法折抵。

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刑时,应当将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予以折抵,防止财产罚重复适用。

二是刑事处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戒,生态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责任,二者法律属性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折抵。

行为人实施猎捕,既触犯刑法应当接受刑事处罚,同时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资源损失赔偿责任,这是对受损生态环境的弥补,不属于重复惩罚。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做好统筹把握:对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在刑事处罚的罚金刑中依法予以折抵;在量刑方面,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积极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等情形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

问:很多人会有疑问,几只鸟能造成多大的生态损害?那么,这笔“生态账”应该怎么算?判赔的钱会流向哪里?生态修复的方式有哪些?

答:生态环境法典第六条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生态损害后果绝不能仅凭猎捕鸟类数量简单评判。

每一只“三有”鸟类都是本区域食物链与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随意猎捕不仅会直接造成野生种群个体流失,还会干扰鸟类正常繁育栖息,破坏局部生物多样性与栖息地生态平衡。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科学量化核算,以此认定生态损害程度及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含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及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

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一千零七十五条明确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

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中,被告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或由检察机关、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刑事惩戒与生态追责同步落地。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金,会统一依规统筹使用,重点聚焦案发区域生态治理与环境修复,专项用于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等生态修复项目,切实弥补受损的生态资源,修复区域生态功能。

同时,人民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多元化修复举措,比如将赔偿金专项用于植被补植、鸟类食源植物培育,改善野生鸟类栖息生存环境;劳务代偿,由被告人参与生态巡护值守、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等公益志愿服务,折抵相应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切实落实“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理念。

简言之,刑事判决重在惩戒犯罪,生态修复重在弥补生态损害,让破坏者为受损的生态买单,让受损的自然环境得到实实在在的修复,真正实现惩戒与修复并重。

问:结合法典里“不得捡拾鸟蛋、捣毁鸟巢、过度惊扰”“观鸟摄影应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以及我省的禁猎区、禁猎期安排,法官有哪些提醒?

答:如今喜爱观鸟、拍摄野生鸟类的群众越来越多,爱好本身值得鼓励,但观鸟、拍鸟同样要守住法律边界。

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结合我省禁猎区、禁猎期管理规定,在此提醒广大爱好者:

一、坚决杜绝诱拍。

不要使用投喂食物、播放鸟鸣录音等方式引诱鸟类靠近拍摄。

这类行为会改变鸟类自然觅食、栖息习性,干扰鸟类繁殖育雏,过度惊扰野生动物。

二、谨慎对待夜拍。

使用强光手电、闪光灯夜间近距离照射鸟类拍摄,强光会严重惊扰鸟类,极易造成过度惊扰,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建议尽量不开展野生鸟类夜间拍摄。

三、理性对待放生。

切勿随意购买鸟类私自放生。

盲目放生外来物种会破坏本地生态平衡,确需放生的,应当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救护机构,按照规范流程开展。

在此提醒广大观鸟摄影爱好者,观鸟拍鸟的核心是远距离静默观察,不靠近鸟巢、不干扰鸟类繁殖,应该自觉遵守本省禁猎区、禁猎期管理规定,做到欣赏而不打扰,让这项爱好始终在法治框架下开展。

法官说

麻雀虽小,法律不小。

生态环境法典守护的不只是珍稀物种,也为每一只“三有”鸟类撑起法律保护伞。

爱鸟守分寸,观鸟不扰鸟,不猎捕、不交易,切莫因一时好奇触碰法律红线。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潘帅 见习记者 夏哲潇

辑:姚致宇责编刘甜审核:樊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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