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地处祖国北部边疆,辖区牧民居住较为分散。
多数牧户生产出行需途经相邻牧户草场,由此引发的相邻通行类矛盾纠纷时常出现。
近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通过“立审执联动+多元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
据了解,达某与哈某是同一嘎查牧民。
2022年,达某将与哈某毗邻的1100亩草场出租给哈某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至2026年6月1日届满。
租期到期后,达某不再继续对外出租该草场,并架设铁丝网对自家草场予以物理隔断。
与此同时,达某草场对外进出的唯一通行通道,必须经由哈某草场范围。
2026年6月17日,哈某在该通行通道加装门锁,封堵道路致使达某无法正常通行。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达某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巡回办案化解纠纷(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供图)
案件受理后,审判庭主动邀请执行局开展联合研判,立足牧区相邻通行纠纷特点,兼顾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后续可执行性。
法官联席会议充分预判,如果简单下判,虽能从法律上明确权利义务,但容易导致双方邻里关系破裂,后续还可能因通行问题产生新的纠纷,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导致邻里关系进一步恶化。
遂坚持“能调尽调、执前化解”工作思路,避免就案办案,从源头减少衍生执行争议。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办案法官向苏木镇政府调取草场规划图纸、草场确权证书等原始档案材料,核对草场四周界限、历史通行便道位置,厘清双方草场权属范围,固定历史通行的客观事实。
以确权档案作为事实依据,分清权利边界,打消双方在草场权属、通行范围上的认知误区,为后续释法说理、开展调解打下扎实证据基础,做到化解矛盾于法有据。
办案法官采取巡回办案方式,同步邀请苏木综合执法局、嘎查委员会、苏木综治中心、苏木司法所深入草场现场实地勘察。
法官当面开展释法明理,向哈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通行权的法律规定,阐明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生产生活通行提供必要便利,不得私自封堵历史通道。
同时耐心倾听双方生产生活现实诉求,兼顾哈某草场管护利益与达某生产通行刚需,围绕通道使用范围、通行方式、管护责任开展协商。
基层组织参与调解人员则充分发挥熟悉牧区民情、了解当事人性格习俗的优势,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努力解开双方心理隔阂,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
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哈某同意为达某预留6米宽通行道路,保障达某正常生产通行;达某将同等面积42亩草场置换补偿给哈某使用。
至此,该起草场相邻通行纠纷妥善化解。
此案是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立足牧区实际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探索。
下一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牧区地域特点,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多元联动调解工作,不断完善涉草场、邻里权属纠纷化解机制,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靠前化解牧区各类矛盾隐患,用心守护草原牧区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