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实际上并没有设立提刑官这个职务,这一官职是宋朝特有的,专门负责主管提点刑狱司的事务。
而在明朝,与提点刑狱司职权相近的机构则是提刑按察使司。
因此,可以将明朝的按察使与宋朝的提刑官进行比较,但总体来看,明朝按察使的权力相比宋朝提刑官略显下降。

赵匡胤建立宋朝后,虽然仍然仿照唐朝制度设立了道这一行政区划,但实权已经集中于中央,实际上全国主要实行的是州—县二级行政体制。
然而,由于州县众多,中央直接管理难度极大。
于是,在宋太宗时期,逐步在各路设置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这些统称为监司。
朝廷会派遣文官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和提举常平公事,专门负责监察所辖州县地方官员的行为。

提点刑狱司的长官被称为提点刑狱公事,也就是历史上所说的提刑官,肩负起地方刑狱和诉讼事务的管理职责。

按照制度规定,提刑官每年都会定期巡查所辖的州县。
他们不仅要监察地方官员,还负责督查、审核州县官府所审理并上报的案件,审问囚犯,对官员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
宋代法律规定,杖刑以下的案件由知县判决,徒刑以上的案件由知州裁定,而提刑官的职责则是全程监督;州县的死刑犯通常必须经过提刑官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
此外,提刑官还要处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受理民众上诉,真正体现了其监察与司法双重职能的复杂性。
至于明朝,地方行政实行三权分立,设有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别负责行政、监察和军事事务。
其中,提刑按察使司负责管理一省的刑名和诉讼事务,并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这一点与宋朝的提点刑狱司极为相似(明朝的省相当于宋朝的路)。
担任提刑按察使司长官的按察使,则相当于宋朝的提刑官。
不过,明朝按察使的权力有所缩减,其审理案件权限仅限于徒刑及以下的刑事案件,对于徒刑以上的案件,则必须上报刑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