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一男子
手头不宽裕动了歪心思
买房当日提公积金
次日转手出售
被发现后拒不退款
最终被法院判令
全额返还违规提取款
......

张某是大庆某企业职工,因手头紧张,便想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取出,但不符合提取条件。
2023年3月28日,张某在无真实自住购房需求的情况下,购买案外人陶某位于高新某小区一处房产,并快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同日,张某以购买自住用房为由在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5.4万元;次日,便将购得房产转卖给案外人,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026年6月1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张某存在异常提取行为,约谈要求其返还违规提取款项,张某拒不退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遂将其诉至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产交易明显违背正常自住购房逻辑,交易周期极短,购房后未实际入住、未产生自住使用行为,核心目的并非满足住房刚需,而是以合法房产交易为外衣,掩盖违规套取公积金的非法目的。
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全体公积金缴存人共同权益,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据此,法院判令张某限期全额返还违规套取的住房公积金5.4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行为人不仅需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还将面临信用惩戒,被限制一定期限内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违规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诈骗罪等,依法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1.西安市政协办公厅原一级巡视员任立新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
2012年至2022年,任立新任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政协机关党组成员、市政协副秘书长,市政协办公厅一级巡视员期间,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在企业内部食堂等场所安排的宴请,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
任立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原党委委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原支队长赵元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借用车辆问题。
2016年至2025年,赵元伟任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监测处处长,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期间,多次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品、礼金、消费卡;无偿借用私营企业主提供的车辆供其家人使用,期间车辆保险、基础维护等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承担。
赵元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曲江新区渼陂产业园原党总支书记、主任吴彦保违规收受购物卡、礼品问题。
2020年至2023年春节前,吴彦保任曲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副书记、副局长期间,违规收受多名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购物卡、高档酒水。
吴彦保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4.蓝田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原党支部书记、校长房日宏违规吃喝,违规公款购买、赠送购物卡,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
2018年8月至2025年10月,房日宏长期违规公款吃喝、购买烟酒,公款购买购物卡用于送礼,相关费用通过虚列开支套取学校办公经费予以报销;通过截留课后服务费、违规收取转校费及校服征订劳务费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
房日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房日宏(右二) 图片来源:蓝田县进校附小(资料图) 5.高新区丈八街道原党工委书记杨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2020年9月至2021年上半年,杨明任东大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违规向东大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放加班补贴,其本人也领取了相关款项。
杨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来源:清廉西安
维修人员任某某、苏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被烧毁的光伏板。
大型消防供图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经调查,太阳能光伏板维修厂员工任某某指使苏某某违反设备用户手册操作规程,苏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冒险对楼顶光伏设备逆变器进行更换和检测作业,从而导致光伏板逆变器故障引发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任某某、苏某某因涉嫌过失引发火灾,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大兴区消防救援局提示广大市民,过失引发火灾绝非简单的意外,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各类经营场所及责任人须引以为戒,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凡因违规操作、疏于管理等过失引发火灾的,将依法从严追责。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