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房东隐瞒未告知
租客能否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程某与房东孙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承租孙某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
程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及3个月的租金,并正式入住。
2025年8月的一天,程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在年前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当日即搬离该房屋。
程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并支付搬家等费用,请求社区工作站介入调解,但房东孙某均拒绝调解。
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孙某退还押金和租金,并赔偿搬家费等损失。
经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确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法院审理
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先合同义务,出租方对影响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孙某作为出租人未如实告知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该事件虽未对房屋物理使用功能产生实质影响,但已超出社会公众对居住环境安全性的普遍认知范畴,客观上对承租人的心理安定性及居住体验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
孙某隐瞒与缔约相关的重要事实,致使程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根本违约,程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应退还程某押金9000元,退还程某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赔偿相应的搬家费。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虽为不动产,但其居住价值不仅体现在物理属性上,更承载着承租人对安全、安宁居住环境的合理期待。
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但可能影响租户的租赁意愿,甚至对租户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
出租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房东出租房屋时,应当如实告知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项,切勿心存侥幸隐瞒事实,否则将面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对于租客而言,一旦发现租赁房屋存在自身无法接受的隐瞒事项,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
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应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对房屋重大信息进行核实和披露,否则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者:杨宇亭、戴思强、山东高法
作者供图 在故宫东城墙内侧、宁寿宫院落东墙外,分布着南北两组平房,每组各13排,今俗称南十三排、北十三排,总计26排房屋。
每排房屋均为3间,屋顶均为硬山样式,建筑形制一致。
此处建筑群虽然等级低、位置偏僻,但是因数量多、排列有序且样式单一,颇受公众关注。
清宫档案中关于“十三排”的史料很少,因此与之相关的公开研究成果极其有限。
笔者结合史料检索与实地勘察,对其部分功能做简要梳理。
官员、书吏的“办公室” 南十三排的部分房屋,在乾隆时期已出现,其功能为官员与书吏的办公场所,供宁寿宫院落办事使用。
乾隆帝早年立下承诺:自己在位时间不会超过祖父康熙(61年),等到执政满60年,就退位当太上皇。
为此,乾隆于三十六年(1771)下旨:在紫禁城东北角大规模改造原太后太妃居所,建造宁寿宫院落(即今天珍宝馆所在区域)。
他准备退位后在此居住、休憩。
到乾隆四十年(1775),即工程完工的前一年,宁寿宫院落各个宫殿内陆续存放大量珍宝古玩,门禁安保、器物清点及保管都是难题。
乾隆四十年,内务府大臣福隆安、金简,遵照乾隆皇帝的旨意,上奏拟定宁寿宫全套管理制度(《清高宗实录》)。
其中有:“皇极门外有备用库房数间,敛禧门外亦有备用余房,请作为官员书吏等办事公所。
” 敛禧门位于宁寿宫院落东南角,与紫禁城东城墙相对。
站在敛禧门门口,可看到南十三排最南的一排房子,再往南就是树木。
也就是说,敛禧门外的备用余房,实际上属于南十三排。
这些官员、书吏,白天处理文书、核对器物清册,晚上还要轮流在宁寿宫区域内值班巡查,因而南十三排又有“值房”的功能。
另据民国赵尔巽主编的《清史稿》载:光绪二十六年(1900)七月二十日,八国联军打进北京城,慈禧带着光绪仓促西逃;第二天,宫里人得知太后、皇帝已经逃走,立刻封锁各殿。
其中,宁寿宫员外郎诚年、笔帖式福臻二人,赶紧封锁各个殿门,之后到敛禧门外的值房小院,投井自尽。
这段史料说明:在光绪年间,南十三排的部分房屋,依旧供宁寿宫院落相关差务使用。
喇嘛、太监的“集体宿舍” 光绪十八年(1892),宁寿宫院落进行了一次为期两年的改造。
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营造司档案记载,光绪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总管内务府大臣传慈禧懿旨:“保泰门外迤南喇嘛房作为大他坦,即由喇嘛房头层起,往北添盖大正房十三排,随盖厢房。
”该懿旨透露出3个信息:南十三排的最北一排原为喇嘛房;该喇嘛房被改为大他坦;在该喇嘛房的北面增建十三排房屋(之前仅有南十三排),亦作为大他坦。
那么,“大他坦”是什么呢?“他坦”又可称“塔坦”“蹋坦”“托托”等,为满语发音词,意为具有休息功能的场所,相当于驻所。
在紫禁城内,他坦一般为太监居住休息的场所,分布于宫中各个院落的角落或偏僻位置。
有研究表明:紫禁城内的他坦数量多达40余处。
“大他坦”冠以“大”字,是专指光绪朝为慈禧太后服务的他坦。
此处是太后身边太监、杂役人员、安保人员(内务府包衣骁骑营)吃饭歇班的“集体宿舍”。
其中某个指定的房屋还兼作对外联络点,由首领太监承接外臣请安,代传消息与转递物品。
之所以将大他坦设于此处,是因为慈禧从光绪二十年(1894)起,在宫中的居住、休憩的场所,即为宁寿宫院落。
需要说明的是:在光绪朝之前,南十三排的部分房屋也作为他坦,即为宁寿宫院落服务的各类人员“集体宿舍”。
比如乾隆四十年,敛禧门外的一处他坦房被征用,作为官员、笔帖式等办事档房(章唐容:《清宫述闻》)。
畅音阁的“后台” 宁寿宫院落内,有一座三层大戏楼,名为畅音阁,完工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为宫中体量最大的戏台。
清代宫廷重要节庆日,常在畅音阁举行大戏表演活动。
关于演戏用品存贮于南、北十三排一事,朱家溍先生在《清代内廷演戏情况杂谈》(《故宫博物院院刊》,1979年第2期)中有明确记载。
这些物品被放在十三排,离畅音阁很近,方便取用。
部分官员奉旨听戏,一般从保泰门进入畅音阁。
而他们的中场休息地点,即为保泰门外的南、北十三排。
晚清官员翁同龢在《翁文恭公日记》里,多次提及保泰门。
例如,光绪十三年(1887)六月二十五日,临近光绪帝万寿节。
这天早上翁同龢6点进宫,7点左右与大伙儿来到畅音阁看戏,下午两点半左右才看完。
中场休息期间,翁同龢和几位同僚在保泰门外(即南十三排),找了一间房屋休息。
这间房屋,翁同龢之前也借过,曾为乾清宫他达(干活差役里的小头目)的居所。
需要说明的是:此时保泰门外仅有南十三排,北十三排尚未建造。
又如光绪二十一年(1895)六月二十五日,早上7点左右,翁同龢等人从保泰门进入宁寿宫院落;过两刻钟(约半小时)才在畅音阁外坐下看戏,一直到傍晚5点才看完。
中场期间,翁同龢托姓朱的太监帮忙找了一处休息的地方,在保泰门北边(北十三排),离戏台稍微远些。
需要说明的是:此时北十三排已建好。
综上可知,南十三排至迟始建于乾隆时期,主要承担宁寿宫院落各类保障服务功能:官员、书吏的办公用房,太监与喇嘛的居所,他坦(光绪朝之前)、大他坦(光绪朝),畅音阁演戏道具贮藏之所,以及观戏官员临时休憩之处等。
北十三排兴建于光绪二十年,功能与南十三排相近。
(作者系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周乾
作者供图 在故宫东城墙内侧、宁寿宫院落东墙外,分布着南北两组平房,每组各13排,今俗称南十三排、北十三排,总计26排房屋。
每排房屋均为3间,屋顶均为硬山样式,建筑形制一致。
此处建筑群虽然等级低、位置偏僻,但是因数量多、排列有序且样式单一,颇受公众关注。
清宫档案中关于“十三排”的史料很少,因此与之相关的公开研究成果极其有限。
笔者结合史料检索与实地勘察,对其部分功能做简要梳理。
官员、书吏的“办公室” 南十三排的部分房屋,在乾隆时期已出现,其功能为官员与书吏的办公场所,供宁寿宫院落办事使用。
乾隆帝早年立下承诺:自己在位时间不会超过祖父康熙(61年),等到执政满60年,就退位当太上皇。
为此,乾隆于三十六年(1771)下旨:在紫禁城东北角大规模改造原太后太妃居所,建造宁寿宫院落(即今天珍宝馆所在区域)。
他准备退位后在此居住、休憩。
到乾隆四十年(1775),即工程完工的前一年,宁寿宫院落各个宫殿内陆续存放大量珍宝古玩,门禁安保、器物清点及保管都是难题。
乾隆四十年,内务府大臣福隆安、金简,遵照乾隆皇帝的旨意,上奏拟定宁寿宫全套管理制度(《清高宗实录》)。
其中有:“皇极门外有备用库房数间,敛禧门外亦有备用余房,请作为官员书吏等办事公所。
” 敛禧门位于宁寿宫院落东南角,与紫禁城东城墙相对。
站在敛禧门门口,可看到南十三排最南的一排房子,再往南就是树木。
也就是说,敛禧门外的备用余房,实际上属于南十三排。
这些官员、书吏,白天处理文书、核对器物清册,晚上还要轮流在宁寿宫区域内值班巡查,因而南十三排又有“值房”的功能。
另据民国赵尔巽主编的《清史稿》载:光绪二十六年(1900)七月二十日,八国联军打进北京城,慈禧带着光绪仓促西逃;第二天,宫里人得知太后、皇帝已经逃走,立刻封锁各殿。
其中,宁寿宫员外郎诚年、笔帖式福臻二人,赶紧封锁各个殿门,之后到敛禧门外的值房小院,投井自尽。
这段史料说明:在光绪年间,南十三排的部分房屋,依旧供宁寿宫院落相关差务使用。
喇嘛、太监的“集体宿舍” 光绪十八年(1892),宁寿宫院落进行了一次为期两年的改造。
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营造司档案记载,光绪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总管内务府大臣传慈禧懿旨:“保泰门外迤南喇嘛房作为大他坦,即由喇嘛房头层起,往北添盖大正房十三排,随盖厢房。
”该懿旨透露出3个信息:南十三排的最北一排原为喇嘛房;该喇嘛房被改为大他坦;在该喇嘛房的北面增建十三排房屋(之前仅有南十三排),亦作为大他坦。
那么,“大他坦”是什么呢?“他坦”又可称“塔坦”“蹋坦”“托托”等,为满语发音词,意为具有休息功能的场所,相当于驻所。
在紫禁城内,他坦一般为太监居住休息的场所,分布于宫中各个院落的角落或偏僻位置。
有研究表明:紫禁城内的他坦数量多达40余处。
“大他坦”冠以“大”字,是专指光绪朝为慈禧太后服务的他坦。
此处是太后身边太监、杂役人员、安保人员(内务府包衣骁骑营)吃饭歇班的“集体宿舍”。
其中某个指定的房屋还兼作对外联络点,由首领太监承接外臣请安,代传消息与转递物品。
之所以将大他坦设于此处,是因为慈禧从光绪二十年(1894)起,在宫中的居住、休憩的场所,即为宁寿宫院落。
需要说明的是:在光绪朝之前,南十三排的部分房屋也作为他坦,即为宁寿宫院落服务的各类人员“集体宿舍”。
比如乾隆四十年,敛禧门外的一处他坦房被征用,作为官员、笔帖式等办事档房(章唐容:《清宫述闻》)。
畅音阁的“后台” 宁寿宫院落内,有一座三层大戏楼,名为畅音阁,完工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为宫中体量最大的戏台。
清代宫廷重要节庆日,常在畅音阁举行大戏表演活动。
关于演戏用品存贮于南、北十三排一事,朱家溍先生在《清代内廷演戏情况杂谈》(《故宫博物院院刊》,1979年第2期)中有明确记载。
这些物品被放在十三排,离畅音阁很近,方便取用。
部分官员奉旨听戏,一般从保泰门进入畅音阁。
而他们的中场休息地点,即为保泰门外的南、北十三排。
晚清官员翁同龢在《翁文恭公日记》里,多次提及保泰门。
例如,光绪十三年(1887)六月二十五日,临近光绪帝万寿节。
这天早上翁同龢6点进宫,7点左右与大伙儿来到畅音阁看戏,下午两点半左右才看完。
中场休息期间,翁同龢和几位同僚在保泰门外(即南十三排),找了一间房屋休息。
这间房屋,翁同龢之前也借过,曾为乾清宫他达(干活差役里的小头目)的居所。
需要说明的是:此时保泰门外仅有南十三排,北十三排尚未建造。
又如光绪二十一年(1895)六月二十五日,早上7点左右,翁同龢等人从保泰门进入宁寿宫院落;过两刻钟(约半小时)才在畅音阁外坐下看戏,一直到傍晚5点才看完。
中场期间,翁同龢托姓朱的太监帮忙找了一处休息的地方,在保泰门北边(北十三排),离戏台稍微远些。
需要说明的是:此时北十三排已建好。
综上可知,南十三排至迟始建于乾隆时期,主要承担宁寿宫院落各类保障服务功能:官员、书吏的办公用房,太监与喇嘛的居所,他坦(光绪朝之前)、大他坦(光绪朝),畅音阁演戏道具贮藏之所,以及观戏官员临时休憩之处等。
北十三排兴建于光绪二十年,功能与南十三排相近。
(作者系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 周乾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10月11日 04版